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304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人:汨罗市长乐丁婆熏卤店

     型:个体工商户

     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长乐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Q43Y

   者:**

身份证号码430681******27494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湘小作坊068100****  

经营范围:热加工熟肉制品、卤菜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16日本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生产的酱卤猪肉(香辣)(酱卤肉)(生产日期:2023-8-14,规格:160克/袋)和酱卤鸭肫(香辣)(酱卤肉)(生产日期:2023-8-14,规格:125克/袋)进行抽检,各抽取样品8袋,总共支付抽样费用384元。2023年8月30日,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No:2023J0748和No:2023J0749)。《检验报告》(No:2023J074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酱卤猪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单位:CFU/g,标准要求:n=5,c=2,m=10000,M=100000,检验结果:250000、260000、260000、13000、2900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3J0749)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酱卤鸭肫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单位:CFU/g,标准要求:n=5,c=2,m=10000,M=100000,检验结果: 3600、23000、13000、13000、15000,单项判定:不合格),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单位:CFU/g,标准要求:n=5,c=2,m=10,M=100,检验结果: 130、340、<10、2100、<10,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3年9月4日,本局将上述两个《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均无异议。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酱卤猪肉和酱卤鸭肫库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6月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1月20日取得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湘小作坊0681000610),主要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2022年9月21日注册了“熊记丁婆”注册商标。2023年8月8日,当事人印制酱卤猪肉和酱卤鸭肫两种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各200份,外包装标签上生产商标示为“汨罗市长乐镇熊记丁婆腊味厂”,地址标示为“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与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不符。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生产上述酱卤猪肉18袋、酱卤鸭肫19袋,并用标注上述生产商和地址的包装袋包装。2023年8月16日上述批次的酱卤猪肉和酱卤鸭肫分别被本局抽样8袋,剩余酱卤猪肉10袋,售价28元/袋,剩余酱卤鸭肫11袋,售价20元/袋,全部已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884元(含抽样),上述外包装袋共计剩余363

2023年9月4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立即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召回,但由于上述食品无购买者退回,无法召回。案发后当事人将剩下的363份标签当场进行销毁。2023年9月12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许可资质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商标注册证2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熊记丁婆”注册商标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2023J0748和No:2023J0749复印件各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酱卤猪肉和酱卤鸭肫不合格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4、《抽检费用告知书》、检验机构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抽检机构资质;

5、《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酱卤猪肉和酱卤鸭肫的具体情况

7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酱卤猪肉和酱卤鸭肫的数量、价格情况

8、 当事人印制的酱卤猪肉和酱卤鸭肫外标签实物2份,证明当事人印制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实;

9召回通知及张贴的照片、不符合规定标签销毁情况的照片、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落实改正措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3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3〕212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汨罗市长乐丁婆熏卤店”,其涉事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生产商为汨罗市长乐镇熊记丁婆腊味厂,与登记的名称不符。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3基本要求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要求,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改正,主动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十二节“【裁量基准】1.一般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处罚幅度:警告。”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销售金额884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且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884元,不足1500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十二节三“1.从轻情形: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500元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十二节“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少于1.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84元;

2、罚款12000

共计罚没款1288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