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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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LDR—2023—01001

  汨政办发〔2023〕6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汨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汨罗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汨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岳智慧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汨罗市各政务部门、各乡镇、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各政务部门、各乡镇、社区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五条 成立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行政审批、发改、财政、公安、审计等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政务信息化办”),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项目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行政职责或单位之间业务协同的,政务信息化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合并建设、联合评审。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全市政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和规范,对项目进行前置技术审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项目竣工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市发改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维资金来源审核,财政资金安排、拨付及监管,预决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及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各政务部门、各乡镇、社区按照职责根据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建设需求,组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立项申请、预算申报、政府采购、推进实施、测评交付、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备案。

  第八条 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岳阳市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建设,不再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涉密系统、单位内部使用设备(包括局域网设备、内部视频监控、会议终端、大屏显示系统及配套设备机房等)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系统除外。

  第二章  规划计划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级政务部门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下一年度本部门拟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含自建项目)计划,并提交项目概要、投资估算、建设资金来源、分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依据资料。对自建项目应说明原因、提供依据。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部门,依据全市数字政府发展规划,综合各部门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编制形成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对未纳入年度计划而根据国家、省、岳阳市要求亟需建设的项目,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增补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概算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岳阳市“数字政府·智慧岳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前置审查、申请立项、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统建项目的建设方案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编制,建设单位应提出详细的建设需求,积极配合建设方案编制,确认需求匹配。建设方案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审。

  自建项目的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项目技术评审。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通过技术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局申请立项。市发改局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批依据。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立项后,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评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项目预算评审。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由岳阳市统筹建设的市(县市区)一体化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统采分签的,经费依据岳阳市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合同履约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约定建设后的运维期一般不少于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约定运维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续运维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采购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将采购文件和合同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按合同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调度,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政务信息化项目变更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内容等进行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采购合同时,应明确项目终止机制。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依法终止项目实施,并形成书面说明提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岳阳市政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全市统筹一体化建设的;

  (四)不能满足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中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要求的。

  (五)承建单位不按建设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二)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编制项目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每年定期向市政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一次项目运行维护情况报告。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本身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项目运行的日常监管,及时排查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做好电子政务外网中心机房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漏洞立即整改。

  第三十条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其安全保护等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公安部门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选择符合条件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未通过测评的,原则上不予正式部署到电子政务外网运行。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后评价机制,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情况、应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项目提出或应用单位后续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挂钩。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变更、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活动,市财政局采取暂停、终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承建单位、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评审、监理、验收、绩效评价等所需资金,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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