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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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决字〔20230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兴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经营者:何**

住所:汨罗市新市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7月31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万吨铝合金压铸件项目已投入试生产,压铸区保温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经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南省兴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变更可行性论证报告、排污许可证等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39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012号)及我局20239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