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汨罗||(第96期)贪小便宜买假币,组团洗钱套路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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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和梁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住在某地出租房。2017年3月的某一天,在公交站附近,李某从刘某处以300元购买20元面值的假币50张,之后李某和梁某共同使用了这些李某假币。

4月中旬,李某在网上找来王某,专门负责使用假币换取真币。王某每次使用一张假币购买小额商品,然后将换取的真币交给李某,李某会再给他一张假币,继续换取真币。在换取一定数量真币后,李某会以开收据的方式给王某300元左右的报酬。就这样,在2017年3月至4月间,李某、梁某与王某合伙先后3次购买假币并花掉换成真钱。

由于李某拖欠了给王某的报酬,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当日,李某与梁某被传唤到案。

最终,李某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梁某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1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0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第22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温馨提示]

购买和使用假币是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收到单张人民币之后一定要仔细辨别是否为假币,尤其是面额较大的纸币,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做手脚。如果大家收到疑似假币,可以立即要求对方换一张。但在找不到另一方的特殊情况下,大家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银行请求鉴定,切莫冒着犯罪的风险继续使用假钱,以致假钱流入市场祸害更多无辜的人。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汨罗时刻和微汨罗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