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暑期将至,天气也日渐炎热起来,何东和赵燕夫妇带着16岁的儿子小帅回到家乡看望爷爷奶奶,准备小住几天。吃过午饭后家人都午休去了,小帅一个人实在无聊,便独自跑到了家附近的河边玩耍。尽管该河道附近设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禁止下水游嬉捕捞”的警示牌,但小帅还是越过了警示牌及绿化带,顺着河边管道进入河道嬉水,结果溺水身亡。
小帅父母遂将河道管理者即当地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当时事发点附近设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禁止下水游嬉捕捞”的警示牌,并设有绿化带。而案涉河道系开放性自然水体,其固有危险性应属明显,小帅作为具备一定认知和控制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予明知并可轻易避免。故街道办事处已尽相应危险警示义务,就小帅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律师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点附近设有警示牌和绿化带,故街道办事处已尽相应危险警示义务。而小帅通过缝隙、穿越绿化带并顺着河边水管进入河道,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者,无法预见该种进入行为会因河道的危险遭受损害,亦无法预见小帅作为未成年人会单独进入其中并遭受损害,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行为与小帅溺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与此同时,涉案河道并非对外开放的水域,亦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应再苛求街道办事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对该河道管理者予以更重的防护或保障义务,势必加重公共开支及负担,以及影响自然水体所担负实际功能的实现,不必要也不现实。
此外,涉案河道系开放性自然水体,一般人均能认识到进入该河道存在人身危险,小帅作为具备一定认知和控制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危险,仍进入河道最终溺亡,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结果。
[温馨提示]
孩子爱玩水是天性,假期到来时,家长一定要看护好孩子,不要让孩子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水情不明或比较危险且易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选择安全的游泳场所,对场所的环境,如该水库、浴场是否卫生,水下是否平坦,有无暗流、杂草,水域的深浅等情况要了解清楚,必须要多人同行并在老师或熟悉水性的人的带领下去游泳,以便互相照顾。要清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平时四肢就容易抽筋者不宜参加游泳或不要到深水区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