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被告最高获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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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上午,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代越建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被告人亲友及社会各界近40余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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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引发“连环计”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代越建与被告人刘忠元、秦萍丽、綦世红(两人均在逃)、陈锡彬、杨忠(两人另案处理)、呙建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岳阳市泰兴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公司)为联系纽带,逐步形成一个以被告人代越建为首,秦萍丽为骨干成员,綦世红、刘忠元、陈锡彬、杨忠、呙建军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该团伙长期在岳阳地区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为担保借款的“购房合同”、制造银行转账流水及银行业务凭证、隐匿还款证据等“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与此同时,该团伙一方面通过非法拘禁、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堵门、断电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非法索债,另一方面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申请“虚假仲裁”的方式实现非法获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汨罗法院以被告人代越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刘忠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代越建及其同案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7048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代越建及其同伙实施“套路贷”交付给被害人陈国强、李岳华、李秋林、潘迪辉、孙昌武、黄训洪、郑福民本金中剩余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499.85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帮助伪造证据,两男子获刑

汨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锡彬、杨忠在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严重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两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越建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指使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的其他成员。

汨罗法院以被告人陈锡彬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犯职务侵占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杨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