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居住的6层单元楼建造于2008年,业主五六十岁者居多。为解决年老后上下楼梯的问题,张某游说该单元楼其他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住在一楼的李某与王某两户业主长期在外地,为方便沟通,张某牵头建立微信群,并通过微信将加装电梯的设计图发给李、王两人,获得了两人的同意。
第一套方案没有获得其他业主的认可,张某只好联系另一家电梯厂商制作了第二套建设方案,并发布于微信群。随后张某又召集业主当面商讨细节问题,最终确定采用第二套建设方案,但李某、王某因为身在外地并未参加。同年12月,该单元楼所有住户签订意向书、委托书,同意加装电梯、约定分摊费用,并全权委托张某代为办理加装电梯事宜。
经过公示、审核等一系列程序后,张某代表其所在单元楼所有业主与电梯公司签订了《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购销合同》,随后张某将施工图、合同等文件发到了微信群中。
2019年6月1日,电梯加装项目顺利开工。7月下旬,李某专程从外地赶回查看施工进程,但施工现场的情况却与他的想象大相径庭,李某当即拨通了张某的电话,紧接着,王某也明确表达了异议。
李、王两人同意的是第一套方案,而最终施工的是第二套方案,由于两人的阻拦,施工无法继续。其余业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9日与电梯公司解除了《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购销合同》,并对开挖地面进行回填修复,支出各类费用、违约金等10余万元。随后,包括张某在内的二楼至六楼业主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两人承担这10万元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现场勘查、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最终判决李某、王某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两人分别赔偿7000元。
[律师点评]
同一单元楼内的业主达成加装电梯的意向后,应当就电梯加装建设方案进行磋商,本案中,第二套建设方案与之前告知李、王两人的第一套方案存在明显差异,对住在一楼的业主影响较大,其他业主在决定使用第二套方案前应当将方案已变更的情况明确告知李某、王某,并征得其同意。然而,张某仅将建设方案发布于微信群,包括张某在内的二楼至六楼业主无人对身处外地的李、王两人就变更建设方案一事进行有效提示、告知。在其未对新方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地视为其认可该方案。其他业主将未经李、王两人同意的第二套建设方案交由电梯家装公司施工,应该对由此导致的损失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李某、王某对于张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通知、项目进展应积极参与、及时关注并发表意见,然而李、王两人对于张某发布的第二套建设方案、合同等信息未及时发表异议,一定程度上导致原告产生误解,对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若想平稳快速推进改造项目落地,还是需要在业主之间反复磨合磋商、直至达成共识,过程固然艰难,但"合理合法合规、公平公开公正"是不可撼动的底线。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