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5日,张三打电话给李四,问能不能帮忙去某市A区取点“货”,顺便赚点外快。按照张三的吩咐,8月17日李四与某市A区的毒品“上家”王五取得联系,并将毒品价格等情况告知张三,张三让李四购买50克冰毒带回B区,8月18日凌晨,李四王五见面,并通过微信视频让张三察看毒品,随后,张三转账12500元给李四购买毒品,李四拿到毒品后,联系顺风车准备回B区。
当晚,李四乘坐的顺风车在收费站下道时被查获。办案民警从车辆的座位下查获冰毒48.23克。办案民警顺藤摸瓜,当晚8时许,在B区将张三抓获。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安排李四购买48.23克冰毒并运输回B区用于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接受张三安排购买毒品并将毒品从A区带回B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温馨提示]
毒品,危害健康,传播疾病,诱发各类违法犯罪,毁灭了一个又一个家庭,酿成了一个又一个悲剧。然而仍然有人为了谋取非法暴利,铤而走险,贩卖毒品。国家对贩毒行为零容忍!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