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主营文娱产业,旗下开设多家KTV,甲公司注册“大C”作为KTV商标,成为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提供卡拉OK服务等。经营一段时间后,“大C”品牌在当地获得一定知名度。甲公司为增加营收,除将商标用于自营门店外,还对外授权其他商家使用“大C”商标,以此获取更广收益。
乙公司和甲公司一样,主营文娱产业,旗下也有多家KTV。但由于经营不善,市场认可度低,生意不温不火。眼见甲公司生意兴隆,为走捷径,乙公司竟想出了“傍名牌”的主意。在其旗下KTV门头招牌、室内外广告等载体上均使用了与“大C”标志近似的“大大C量贩”商标。其后,乙公司的“傍名牌”被甲公司发现,甲公司请求乙公司 ,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傍名牌”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乙公司在KTV门头招牌、室内外广告等载体上使用的“大大C量贩”与案涉商标“大C”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大大C量贩 ”与案涉商标及甲公司经营的KTV有特定联系,侵犯甲公司商标专用权。
乙公司明知“大C”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却擅自在KTV名称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大大C量贩”,引起公众混淆, 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温馨提示]
“傍名牌”是市场主体恶性竞争的常见手段。部分经营者通过混淆公司名称与商品标志,利用依附在名牌上的商业价值和市场信誉为自己扩大销路赢得利润。“傍名牌”行为不仅有损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法律所禁止。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而言,投机取巧的行为或许可以赢得一时,失去的却是未来持续发展的机会。信用时代,诚信和声誉才是商家最好的王牌。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