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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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融媒体讯(记者 李亚 通讯员 江博浪 杨汨渊)私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从中谋取私利,重罚!1月14日,汨罗市城管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一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违规人蔡某处以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时间回到2020年12月24日,渣土办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巡查到窑洲社区一空置地块时,发现一辆满载建筑垃圾的渣土车驶入附近一个沙场,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询问,并对当事人蔡某依法下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蔡某在未经行政机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一处空地平整,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非法谋利。因蔡某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执法人员责令蔡某限期3日内进行改正,并处以3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此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蔡某认错态度好,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积极消除了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渣土办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建筑垃圾处置不当,会对土壤、水源甚至空气产生污染,同时还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因此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都有具体规定,必须依法合规。接下来,将继续大力查处城市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法律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