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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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以下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超过50起(含本数),且超过30日尚未前来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的机动车辆信息(清单附后)进行通告,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本人及车辆有效证件(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传唤处理或缺席裁决,拒不缴纳罚款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将当事人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特此通告

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