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2020年8月,李四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张三,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张三为“下三滥”,还将张三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张三笔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张三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至法院。张三认为,李四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其为“下三滥”等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李四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其隐私权,为此,李四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四认为,因自己在业主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使用“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张三,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张三的名誉权。同时,张三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此次将此信息再次发布至群中,不构成侵犯其个人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张三的评价,李四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张三,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张三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张三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张三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张三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李四选择公布张三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张三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李四 “转述评价”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公布张三身份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李四停止对张三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张三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李四还须赔偿张三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但被告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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