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8日下午,霍某和一群朋友喝酒聊天,明知同桌的周某某也处于饮酒后状态,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周某某驾驶。后来,周某某驾车追尾了一辆同向停在路边的轿车,随后车辆失控逆向与李某的轿车正面相撞,造成赵某某、李某受伤,3车受损。
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9毫克/100毫升,霍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9毫克/100毫升,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成浓度为130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霍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向周某某提供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霍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某、霍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霍某、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数量不等的罚金。
[律师点评]
在哪些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呢?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温馨提示]
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