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汨罗||(第213期)同名误汇证据充分,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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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公司因工作需要,派遣公司员工张某采购了一批电脑,共花费29187.97元,在报销过程中,某公司财务人员将此款汇入了曾与公司有过业务往来的张某(与公司员工同名)账户中,发现汇款错误后,与张某联系,其拒绝返还,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返还公司汇款及利息。

审理中,某公司提交了其与员工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购买电脑的发票等证据,同时,主审法官直接采用与公司员工张某本人视频连线,通过在线询问形式确认了相关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交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公司员工张某是真实存在的,且购买电脑情节属实,款项金额也能够与转账金额印证。相反,其客户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汇入其账户的款项系因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而取得,应认定其获得了不当利益,符合不当得利条件,依法有权主张对方返还相关款项,法院裁定同名客户返还汇款及利息。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此案一审时原告公司仅提交了转款记录而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导致一审败诉。二审中,经过某公司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和庭审连线查明的事实方得以确认错误转款的情况真实存在,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受有利益。所谓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

[温馨提示]

利用网银转账或去银行转账汇款时务必要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看清账号和姓名再进行操作;如果不慎出现汇错款项等情况时,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在确实协商不通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期内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证款项不被转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