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3月,张三在自家种植的韭菜根部发现很多蛆虫,为消灭蛆虫,张三明知某品牌农药严禁在蔬菜上使用,仍心存侥幸,在灌溉韭菜过程中将大约150ml的某品牌农药全部浇入。当地农业农村局进行检查时,在张三种植的韭菜中检测出了该禁用农药。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期间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种植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张三生产的有毒、有害蔬菜尚未上市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两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宣告禁止令,在考验期内禁止种植蔬菜。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三的行为符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温馨提示]
农户选择农产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既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也是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生产经营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致富有道,守法为首。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