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汨罗||(第239期)绕开中介达成交易,跳单违约应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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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三为方便孩子上学,欲购买一套学区房,遂找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希望其帮助自己寻找合适房源。该房屋中介公司接到张三委托后,与张三签订了《购房委托协议》,约定张三委托中介公司提供房源、看房及中介服务,张三应于购房成功后给付中介公司佣金。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为张三提供了一套学区房源,先后两次带张三实地看房,并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沟通看房、购房事宜。张三对房屋很满意,通过朋友打听到房主联系方式后,与房主私下协商,购得该房产。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张三支付中介服务费,均被张三拒绝。中介公司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

人民法院受理该起纠纷后,在诉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张三当庭一次性给付中介公司报酬10000元,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律师点评]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张三作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虽是通过朋友与房主沟通后签订的购房合同,但之前已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接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依法应当信守承诺、诚实履约。而其选择“跳单”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中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温馨提示]

《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给“跳单”这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一个否定的评价,不仅保障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