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
答:随着我国城市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加,由于城市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水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严重影响城市周边地区及下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城市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为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居环境的和谐共处,我市于2008年底在城区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实行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2016年底又建成了汨罗镇集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和长乐镇集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入和建成后的运行费用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单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承受。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是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建成投产后正常运行的资金保障,也有利于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节水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2、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法规依据?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通知》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求在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3、城镇污水处理费由谁来征收?
答、使用供水企业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4、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开始实行新的标准?
答:我市城区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40元/吨调整至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60元/吨调整至1.40元/吨;汨罗镇、长乐镇集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为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为1.20元/吨。新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7年4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5、居民污水处理费与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包括哪些范围?
答:按照用水分类规定,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居民住宅居家用水、集体宿舍和公共食堂用水;各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保障等公益单位生活用水;部队(含消防)生活性用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行政事业和特种行业用水。
6、相关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对城镇低保户、五保户和特困家庭,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户每月免收4立方米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7、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入管理和主要用途?
答:城镇污水处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城镇污水处理费取之于民,受益于民,它的用途是建设期间用于城镇管网、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建成投产后,用于城镇管网维护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汨罗市发改局
2017年3月9日
说明:
1、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我市城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
2、阶梯水价计量缴费以年度为周期,用水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3、对家庭常住人口在四口以上的用户,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民社区证明到自来水公司申报,经自来水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人相应增加第一档水量基数48立方米/年。
4、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集体宿舍和公共食堂用水,部队(含消防)生活性用水以及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用户,其用水价格执行第一档水量价格2.92元/立方米。
5、对城镇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户每月在第一档水量中免收4立方米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