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男子伏某某,持刀抢劫公园散步的落单女性,造成其轻微伤,被群众发现逃走后自首。近日,汨罗法院审结了该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11月14日18时许,伏某某独自出门,在罗城路城西加油站附近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预谋实施抢劫。当日19时许,伏某某携刀来到城西一公园,见被害人罗某某独自一人撑着雨伞在公园湖边行走,便尾随其后。
趁罗某某不备,伏某某从其身后用左手箍住被害人的脖子,并右手持刀用刀锋抵住其脖子相威胁,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罗某某挣扎过程中摔倒在地,伏某某将其从地上拉起来后,继续殴打被害人头面部。因罗某某反抗、呼救,周围群众到达后,伏某某在未劫取到财物的情况下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罗某某头面部、颈部、右手皮肤划伤,右手皮肤裂伤,右拇指短伸肌部分断裂,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伏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当晚主动到汨罗市巡警大队城西移动警务平台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伏以某某暴力、胁迫方法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伏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