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男子任某某和女子高某某在汨罗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财产平分,离婚后两人一直保持同居关系,并且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添置了一栋房屋、大型卡车等物品,现任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判决高某某搬离现住所。
2016年10月21日,汨罗法院白水法庭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深刻且耐心的庭前调解,一方面,对原告任某某说明达成和解有利于顾全其儿女的感受,而且从人道主义来说,也是对这么多年被告高某某照顾家庭的一种补偿;另一方面,向被告高某某从情理上阐明达成调解对于自身的切身利益来说是很有好处的。终于在情与理的思量当中,原本矛盾重重的两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添置的相关财产归原告任某某所有,任某某补偿高某某现金185000元,分两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