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1年5月至8月期间,庄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分别经罗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找到左某(已判刑),要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左某拿到庄某等人资料信息后,提供给被告人张某。
随后,张某通过中间人“梁某”分别从秦皇岛创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鹏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永业中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瑞海锦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5份,开票金额44142981.04元,虚开的税款数额7504307.2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双方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仍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7504307.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张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