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15时许,吴亮与周军在新市镇某工厂宿舍门口一麻将馆内打麻将。因开了一句玩笑,双方由此发生口角并互殴,后被现场围观的群众劝开。周军随即离开了现场,吴亮觉得受了欺负,心中气愤,于是在身上藏了一把不锈钢菜刀骑摩托车追至该厂第五栋宿舍楼旁边,持刀将周军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周军的额骨、双侧鼻骨等多处地方骨折,面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吴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亮为报复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吴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吴亮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