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仇某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于是找到同村的书记罗某某、会计霍某某借钱周转。仇某承诺会尽快还钱,罗某某、霍某某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上集体资金及村民土地收储款238万余元借给仇某使用。因偿还不及时,被村民发现,事情暴露。案发后,罗某某、霍某某挪用的款项已全部归还。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霍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村集体资金100万元归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8万元归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公诉机关以两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持续3个多小时,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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