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3年6月份至2015年7月份期间,邵某某虚构自己承揽了建筑工程、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廉租房、办理建房证等事实,先后从彭某某简某某夫妇、湛某某、伏甲、伏乙、张某某、李某某、邹某、陈某某夫妇处骗得工程合伙所需相关款项、廉租房手续费、办理建房证的手续费和疏通关系的费用共计117921元,所得现金均被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