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汨罗镇长乐镇首征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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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记者从汨罗市发改局获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要求,汨罗将于2016年12月20日起正式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区居民污水处理费增加0.5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增加0.8元/吨,汨罗镇、长乐镇首征污水处理费。

据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据市发改局商价股负责人介绍,此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和调整以综合考虑汨罗市具体情况,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为基本原则。汨罗市区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40元/吨调整至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60元/吨调整至1.40元/吨;汨罗镇、长乐镇集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为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为1.20元/吨。

参照用水分类规定,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居民住宅居家用水、集体宿舍和公共食堂用水;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保障等公益单位生活用水;部队(含消防)生活性用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行政事业和特种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