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直面安全生产痛点难点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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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既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共六章五十五条的法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直面我省安全生产痛点、难点、堵点,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施行18年,我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次修改

  安全生产无小事,须臾片刻不可松。条例的修订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现行条例于2004年制定,此次是第4次修改。”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张银桥表示,18年来,条例的施行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期间,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诸多成果:组建10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构建了应急部门综合管理、其他部门直接监管的“大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安全监管与应急救援指挥平台,14个市州全部建成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组建8类13支省级专业救援队伍,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安全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许多新的安全风险又不断凸现,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我省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

  进入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名称、职责发生调整变化;2014年以来,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诸多条款有了重大修改。

  湖南亦为条例的修订做了充分的准备和动员。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具体问题208个,逐一进行交办整改。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修订现行条例势在必行。”张银桥表示。

  强化忧患意识,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近年来,我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主要成因,折射出相关负责人安全法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现实状况。

  “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强化。”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喻树长说。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同时,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程度、从业人员多少,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去年开展的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中,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我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基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未完全建立,应急科技信息化程度不高,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

  为此,条例着重强化信息化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归集和共享;推行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在应急救援方面,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明确化工园区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联合演练;强化事故前期“救早救小”意识,规定作业场所突发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异常情况,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科学有效处置措施,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针对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条例明确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危险岗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未经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煤矿企业井下作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立足湖南实际,直击安全生产短板弱项

  “条例结合湖南实际,总结提升我省好的经验做法,注重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度设计很有针对性。”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表示。

  “一会三卡”制度(即班前会、安全检查卡、安全作业卡、应急处置卡)是我省宝贵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条例对此进行总结提炼,增加规定了“一会三卡”制度,解决落实员工岗位安全作业“最后一公分”的问题。为加强我省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管理,条例还针对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尾矿库、烟花爆竹、楼宇安全和企业集团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今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印发了安全生产15条措施。“这15条措施在条例中有充分体现。”喻树长介绍,如针对农村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短板,条例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农机作业、规模养殖、乡村旅游、乡村养老等活动中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出了提示性要求。同时,吸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强化了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频频引发的事故令人痛心,如何从法律上规范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是一大难题。“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湖南希望在此方面作出有益探索。”省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祁圣芳表示。

  条例借鉴外省已有经验,同时注重操作性和引导性,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如何统筹发展与安全、解决多头重复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立足实际,给出了“湖南方案”。

  条例明确,针对检查对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监管职责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同时,还鼓励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管部门认为自检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不对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此外,条例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更贴近小微型企业实际。

  这些保障企业利益的条款获得了企业界人大代表的点赞——新规定有力度、有温度,有利于实现安全监管执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互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记者 陈奕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