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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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1-00003 

汨政告〔2011〕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秩序,严厉整治违法用地与建设行为,现就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否则,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行为人承担。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私人住宅、厂房、商业用房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否则,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行为人承担。

  三、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凡举报经查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由市控建拆违办公室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5171691(白天)、5170110(晚上)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元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整顿 通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元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