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29)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29号

 

当事人:湖南立新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L1B8Y80

法定代表人:谢某

经营场所:汨罗市川山坪镇周坊村泉山冲组

经群众举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6日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开采加工8万立方米花岗岩改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环评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审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的裁量审议结果,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在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