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汨罗市洞庭湖区养殖环境综合治理 专项行动绩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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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55号)精神,我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任务主要是退养一个养殖400头的猪场和一个养殖460头的羊场,退养面积共2163平方米,其中猪场面积1029平方米、羊场1134平方米,全部实行功能性拆除。该项目实施时间2016年-2017年12月,到2016年底,我市养殖户已全部实行了退养关停。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1、我市共功能性拆除栏舍2163平方米,省级财政补偿资金40.56万元,我市财政配套资金40万元,共计80.56万元已全部到位。

2、到2017年11月底止,我市已拨付给退养户70万元,其中翁先锋30万元,黄叶美40万元。还有10.56万元还没有拨付,待省市验收完毕合格后再拨付。

3、我市对退养资金实行严格管理。我市与项目户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状,先预付20万元的启动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由乡镇实施项目。项目通过了财政、畜牧局等单位的初验合格后再拨付了50万元。还留下10.56万元作为项目的质保金,待省市验收合格后拨付。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工作安排部署到位

为了确保我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我市下发了汨政办函〔2016〕29号文件,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汨罗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杨景;成员:畜牧水产局、农业局、环保局、公安局、国土局、财政局、白塘镇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议,并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严格落实责任,切实解决问题。畜牧水产局也成立了以周沫局长为组长,邹雄鹰、黄福祥副局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和业务股室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技术服务领导小组。我局具体负责实施洞庭湖区内湖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1000米范围内的养殖规模户调查摸底和关停搬迁的技术服务工作。

(二)全面摸清底子,做好统计和上报

2016年6月以来,畜牧水产局组织人员对洞庭湖区内湖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1000米范围内的养殖规模户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并实行一月一上报制度。我局局长、分管畜牧的副局长带队下乡实地走访5次,对洞庭湖区内湖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1000米范围内的养殖规模户进行了政策宣传。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我局现已全面摸清范围内规模养殖场的数量、现有规模及栏舍面积等基本情况,并对每个养殖场进行了全方位的拍照和建档。我市洞庭湖区内湖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1000米范围内的2户养殖规模户要实行退养,1户是翁先锋,养猪户,年存栏700头;1户是黄叶美,养羊户,年存栏460头。

(三)签订责任状和合同书

2016年3月份,汨罗市人民政府与白塘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庭湖区内湖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整治的责任状,白塘镇政府作出了承诺,一定按照省里的文件要求不折不扣的完成退养任务。同时,我局也与白塘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订了退养技术服务合同,对退养过程实施全程技术服务。

(四)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划定禁限养区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将城市主城区、兰家洞水库、向家洞水库、汨罗水库、汨罗江、罗江、车队河等境内主要干支流河岸线100米范围内;国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干线500米内;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新农村建设示范片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基本农田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禁养区以外划定为限养区,限制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和总量。

未来十年内,我市会逐步关停搬迁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企业,加大粪污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推动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加速动物防疫体系网络化建设步伐,提升养殖技术,加强市场导向,促进全市养殖业集约化、生态化发展。

(五)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努力完成关停搬迁任务

按照上级要求,我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并向上级汇报,在充分听取乡镇动物防疫站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细心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针对翁先锋养殖场的养殖状况,我局已经对他制定了粪污处理方案。首先将养殖场排放的粪尿污水干湿分离,干粪运至干粪堆场堆沤发酵后用于农业利用,尿液污水通过沼气池发酵,产生的沼渣运至干粪堆场,沼液流入三级净化池(包括沉淀池、兼氧池、储存池),含有少量沼渣的沼液经沉淀处理后进入兼氧池,兼氧微生物发挥作用,降低污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浓度,再进入储存池暂存,由运输设备定期运至消纳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利用。到9月底,该养殖场将这批生猪出栏后即进入关停状态,残留的粪污也将得到妥善处理和利用。黄叶美养羊场也逐步在进入关停状态。

四、项目绩效情况

依法关闭或搬迁文件规定的养殖场,对维护洞庭湖区水环境生态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此项目绩效显著。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后续工作计划

1、按照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已关停搬迁2家规模养殖场,将补偿资金补偿到位(质保金在外,省市验收合格后拨付),禁止洞庭湖内湖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新建养殖场。

2 、加强对全市规模养殖场的管理。对新建的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按照现代规模养殖场的技术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达不到健康养殖要求的,坚决整改。支持规模养殖场配套沼气建设,在养殖集中区域兴建无害化处理池,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

我市按照(汨政发〔2017〕4号)《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汨罗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在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辖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划定方案经党政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在6月30日前公布实施。

各镇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划定范围应具体到村、小组到地块,有可操作性。划定方案中应附禁、限、适养各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清单,清单包含畜禽养殖场(户)法人(业主)信息、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栏舍面积、污染防治设施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相关证照办理情况等内容。

2、积极稳妥搞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退养工作

我市人民政府在公布各镇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同时,应同时发布畜禽养殖行业环境污染整治通告,要求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在11月30日前自行退养,对养殖场的构筑物、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性拆除。

为确保关闭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关闭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合法权益,建议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需关闭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经济损失评估,根据养殖场所建设时间、建设标准和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分类合理确定关闭后的经济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关闭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社会稳控工作,积极稳妥,分步推进。12月1日起,市委督查室、政府督办室、监察、审计、财政、畜牧、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关闭及补偿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达到关闭条件的规模畜禽场(户)应关尽关。对于限养区及适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如自愿在规定时间内关闭养殖场所的,可享受同等经济补偿政策。这些退养畜禽养殖场(户)所有的相关行政审批证照应由法人(业主)主动上交至市整治办,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3、对非禁养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停产、限产整治

为切实解决我市规模畜禽养殖环境污染严重问题,促进畜牧业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建议市委、市政府抓住中央环保督察的有利契机营造声势,顺势而为,对全市非禁养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停产、限产整治。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成立市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政府办、畜牧、环保、国土、林业、农业、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党政一把手为成员,组成专门的整治办公室。整治办应尽快出台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时限、整治步骤、整治要求和责任分工。整治办可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全市畜禽养殖的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总量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各镇村的畜禽养殖数量上限。

对于自愿整改的规模养殖场(户)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为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提供便捷服务。整治办督促其尽快搞好环评,并严格按环评要求建设好环保设施设备,全面通过验收,办齐相关手续。整改到位一家投产一家,绝不容情。

4、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网络体系

按照省政府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尽快建设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并在相关镇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病死废弃物收集站,完善畜禽养殖病死废弃物收集、运输网络,防范二次污染风险。

5、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由村议事机构进行监督,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对规模以下、无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畜禽养殖散养户,由整治办编制畜禽养殖散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方案手册,发放给村委会、散养户和周边群众,以村规民约方式督促散养户落实到位。对污染防治设施逐步老化,污染物难以稳定达标排放又无力再投入资金治理的养殖场(户),鼓励转产转业,市、镇两级政府和人社劳动部门优先给以培训、技术和资金扶持。

长期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或经批准恢复生产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环境或偷排属实的,停止各项优惠、鼓励政策支持,并坚决依法打击。

建议上级财政加大资金补偿支持的力度,保障畜禽退养工作的持续进行。

汨罗市畜牧水产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