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5-09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十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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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8—00009


汨政发〔201810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商贸繁荣,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科学规划引导。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分类规划、产业专项规划的衔接,编制发布商贸流通布局规划,发挥商业规划指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商业与人口、交通、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修订完善《汨罗市商业网点规划》等商贸流通业专项规划;统筹规划物流用地,对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和政府鼓励的商贸流通设施建设优先安排用地。

第二条  完善城乡市场体系。加强现代商贸流通网络建设,鼓励商贸企业延伸营销网络,在社区及农村建设直营连锁门店、标准超市、商贸中心,建立面向城乡居民便捷的商贸服务体系。推动农村邮政、快递、供销等既有网络和优势资源对接合作,对农村传统商业网点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优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健全市、镇、村社区)多级城乡物流服务网络,支持打造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

第三条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快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强化电子商务产业支撑,构建集电子商务平台、应用企业、服务企业和产业基地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人才和信息服务市场,鼓励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推动农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业发展。

第四条  加快商贸项目建设。善与城市发展功能相配套的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及物流园区等商贸流通设施,加快发展区域大流通。加快推进高泉新城城市综合体等重点项目建设,整合规范家居建材市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推进汽贸、二手车、旧货等专业市场建设。对大型商贸设施项目建设实行投资补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的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商贸综合体项目、物流配送中心和仓储中心项目,以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商产业园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给予支持;以上三类项目,三年以内按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50%奖励。对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市级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积极培育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支持本土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拥有自主品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规模企业开拓发展;积极引进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商业综合体、物流企业等商贸流通大企业及项目来汨罗投资;加大对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指导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对新引进的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企业入统,允许试营业期一年,试营业期间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由市财政奖励50%给纳税人;经统计税务部门认定,对年营业额和税收分别比上年增长20%以上,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已入统的批售、住宿餐饮企业,以1000万元为基数,基数部分按1万元奖励,超出部分每超出1000万元奖励5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新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  扶持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个体商贸经营户注册成为法人且经营满1年的入统商贸流通企业,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每年给予 50%的奖励。凡涉及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行政规费的收取,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商务部门和贸促部门支持的重点展会和市内展会,集中宣传拓展市场。

第七条  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重点扶持已登记注册、经营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尤其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的,税务主管部门及时给予减免。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成立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商务粮食、发改、财政、税务、统计、人社、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贸促、金融、邮政、供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商务粮食局,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组织调度,办公室具体负责意见的组织实施、执行落实。

第九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重点引导电子商务、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快递等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规划、市场拓展、培训认证、维权申诉等业务。根据工作需要,政府积极向组织健全、协调有力、服务良好、影响广泛的流通类行业协会购买服务。

第十条  优化商贸流通发展环境。市直相关单位要形成大力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共识加强协调服务,创造条件用活政策,形成支持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实行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切实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问题,避免出现执法扰民现象。创新管理模式和服务手段,及时协调解决商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禁对商贸流通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肉、菜等重要商品流通追溯体系,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加快商贸诚信体系建设。

本意见由市商务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893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