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5-09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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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与注册

入学条件 

    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学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单位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艺术、体育类专业可招收小学毕业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二、在校生管理

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 

    学籍异动包括转学、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采用弹性学制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休学。

    转学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转学由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州)级和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休学期间不予转学;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不予转学。

    3.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4.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转学前专业、学制、学习形式应与转学后专业、学制、学习形式保持一致,如转学后专业进行更改则需满足转专业的规定。

    5.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6.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证明材料,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办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报双方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7.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之间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办手续。

    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已经享受资助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不同学制、不同学习形式专业的学生不能互转;对注册人数或其他方面有要求的专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应对学生予以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4.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5.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业,提出休学。

    学生休学需经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但休学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相同学制、学习形式的专业学习。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或补考合格),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退学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按规定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6.按规定应留级而不留级者;

7.连续留级达两次且需继续留级者。

    由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自愿退学的申请,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退学手续。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留级 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到下一年级相同学习形式、学制、专业进行继续学习。学生留级后,学校应及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做留级处理:

    1.学生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符合学校留级的有关规定,应予留级;

    2.学生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在符合转专业的情况下到下一年级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开除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触犯刑法,被处刑事拘留及以上刑责的,学校应予开除学籍。

死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要加强转学、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生学籍异动的日常管理,于每月10日前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信息异动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异动,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异动,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保存资料及对资料进行校验。

  三、毕业管理

    毕业 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按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如下基本条件的,可予以毕业。

    1.具有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学籍;

    2.思想道德评价合格;

    3.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4.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5.符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6.符合学校对学生毕业的相关要求。

    结业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予结业,学校应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转毕业 结业学生三年内可以通过考试考核达到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毕业证书 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1.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省教育厅或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原则上不颁发中职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