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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待遇保障问题的告知

编稿时间: 2020-01-29 来源: 人社局 作者:未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及湘人社函[2020]7号等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问题告知如下: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认定为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其救治时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三、请各相关单位切实做好单位参保及人员信息维护工作,如有发生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 小时内电话报备(电话: 15197136780、13973027918、0730-5209298),确诊后3日内由单位专管人员将《汨罗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报告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送达至人社局服务大厅,已开通网上申报平台的参保单位,可以在网上平台进行备案申报。

四、申请工伤认定及申领待遇所需资料:

1、《汨罗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2、由用人单位向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一份(见附件3);

3、住院资料(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所有住院资料、发票及费用清单,上述资料均需原件)。

4、原要求提交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证人证言、感染者照片等四项资料不需提供。

五、本告知仅就本次疫情特别制定,不适用于其他工伤情形。

汨罗市人社局服务大厅办公地址:茶园安置区江漓路(市内可乘坐7路公交车)。

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附件1:汨罗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报告表.doc

附件2:汨罗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3: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认定申请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