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县编委文件“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包括图件)。
六、地上附着物证明资料。
七、征地拆迁事务所勘测定界报告及地藉图。
八、其它有关文件。
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原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费凭证。
补办土地证贵失手续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和补办土地登记手续的公告(报纸一份)。
2、当事人(单位)承诺书(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