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再生资源能耗物耗产能核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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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再生资源能耗物耗产能核定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再生资源企业正常发展,全面加强对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的税源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再生资源加工类企业。

第三条 以项目计划产能,核定企业的生产规模。新建或扩建企业向市发改局提出产能核定申请后,由再生资源产业产能核定小组牽头,召集相关部门,按立项、环评批复的产能规模和企业实际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综合条件核定出理论年或月的最大产能,并向企业下达产能核定书。企业产能核定书下达后原则上一年一定,如企业有重大技术革新可重新申报,由产能核定小组重新核定并下达产能核定书。

第四条 以实际能耗物耗,测算企业的产量产值。以企业实际能耗物耗为依据,分行业测算汨罗市再生资源产业能耗、物耗参照值并实行动态管理,测算出企业的实际产值产量,把握企业生产的真实性,并作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量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动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要求,对测算出实际产能产量与能耗物耗不符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应对处理,且市财政局不给予兑现政府奖扶资金。

第六条 建立再生资源加工企业能耗物耗数据库。再生资源加工企业按照产能核定管理要求,建立能耗物耗台账,按月网上报送本企业实际能耗物耗数值。对因未及时报送或报送数据不真实影啊企业正常退税的一律由企业负费。

第七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多部门协作和大数据分析,掌控企业发展趋势。园区与电力,燃气、工信、环保、发改、人民银行、税务、财政、人社等部门建立联席机制,运用数据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掌握企业各环节经营情况及企业发展趋势,打击发票虚开虚抵行为、扶持实体企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做实做强。

第八条  成立汨罗市再生资源企业产能核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局、环保局、税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网汨罗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汨罗市支行、汨罗市港华燃气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核定再生资源加工类企业的最大产能,测算企业实际产量产值,并以此为依据,由税务机关加强对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的税源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