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周群开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培宏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免去李明主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免去李积德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免去谈正红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二)
彭国光同志任市计划局局长;
高炯同志任市工业局局长;
李健同志任市水利局局长;
戴苏华同志任市卫生局局长;
免去林碧华同志的市计划局局长职务;
免去熊建高同志的市工业局局长职务;
免去周许斌同志的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免去周武林同志的市卫生局局长职务。
(三)
楚军同志任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乐同志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朱红霞同志任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四)
舒正安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付志平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傅林海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许泽平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甘春汉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庭长;
许辉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屈子祠法庭庭长;
蔡建平同志任市人民法院白水法庭庭长;
王树理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梁剑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邹满意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何琪琳同志任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刘霁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副庭长;
吴志勇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屈子祠法庭副庭长。
免去:
周自觉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柳小平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冯创初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许泽平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陶立安同志的市人民法院新市法庭庭长职务;
廖明同志的市人民法院李家法庭庭长职务;
甘春汉同志的市人民法院白水法庭庭长职务;
许辉同志的市人民法院桃林法庭庭长职务;
何琪琳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谢齐辉同志的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树理同志的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彭凯泉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胡致力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五)
徐敏同志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杨最亮同志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免去付志平同志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梁杰同志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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