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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答复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86号建议的函


龙汉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上级领导重视烟花行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I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在2005年元月13日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过去由乡镇企业局和公安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证一律作废,必须重新申办。
    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根据湘政办发(2004)47号文件规定,已于去年11月24日从公安部门移交给我局,我局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鉴于移交时间比较迟,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生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查发证上都应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能随意出示相关证明。
    今年以来,我市4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大了整改力度,在企业的软硬件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目前,我局正抓紧对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不久将依法依规依程序申报。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你一如既往支持理解我们的工作,为全市人民过上平安幸福的好日子再进良言,再献妙策。

承办负责人:周沫
直接经办人:周国良
联系电话:0730——5172110
代表反馈意见: 满意 龙汉明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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