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汨罗市大众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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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成员及分工
李泽民: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郑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协助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基建、注册登记管理、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工会、机关党委、团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主管个协工作,联系城郊工商所、罗城工商所。
李朝晖: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公平交易、商标广告管理、法制、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主管消委工作,联系白水工商所、李家塅工商所、专业市场管理所。
黄郁文: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市场规范管理、消费者保护、巡查大队、信息中心,联系长乐工商所、大荆工商所、桃林工商所。
骆正勇:党组成员,兼城关工商所所长。杜凯:党组成员,兼公平交易分局局长。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许可对象: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工商窗口名称字号查询单;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3、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4、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5、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批程序:一、字号查询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0-5244037二、审查、核准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下发准予核准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发设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许可对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人员。许可时限:(受理、核定、发照)30日许可条件:(1)有经营能力的个人或家庭;(2)有经营场所;(3)有一定的资金和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经营项目;(4)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收费依据:〔2000〕湘价费字23号。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20元/户;换发营业执照20元/次;变更登记费10元/次;补发营业执照10元/次;领取营业执照副本5元/个;年检验照5元/户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各辖区工商所管理专干(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符合受理标准的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3、对资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交的材料、补办的手续等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二、核定(一)岗位责任人:注册分局局长、各辖区工商所所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个体工商户的实行分层管理。(1)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一般行业户由各工商所作出准予核定的决定,即时发放营业执照,或者开出《准予核准通知书》,限2日内到工商所领取营业执照。(2)对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和涉及港澳居民的,由市工商局注册分局作出准予核定的决定,并填写《准予核准通知书》,限申请人于2日内到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营业执照。(3)不同意受理意见,不予核定的退还资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许可对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许可时限:(从受理、核定、发照)30天。许可条件:(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收费依据:〔2000〕湘价字23号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300元/户;变更登记费100元/户;年度检验费50元/户。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出资权属证明;(六)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审批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0-5244039(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进行受理登记;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交的材料、补办的手续等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二、核定(一)岗位责任人:注册分局局长电话:0730-5222952(二)岗位职责和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同意受理意见的,签发《准予核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窗口领取营业执照。3、不同意受理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资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发设定依据:1、《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许可对象: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许可时限:(从受理、核定、发照)15日。许可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收费依据:〔2000〕湘价费字23号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300元/户;变更登记费100元/户;年度检验费50元/户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审批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0-5244039(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进行受理登记,进入核定程序;3、对申报材料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交的材料、补办的手续等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二)核定(一)岗位责任人:注册分局局长电话:0730-5222952(二)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1、对符合标准的,填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发证手续,通知申请人10日内到工商窗口领取《营业执照》。2、对不同意受理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营业执照的核发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1号令进行修改,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许可对象: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许可条件:一、申请领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应当具备《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二、申请领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应当具备《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申请领取国有独资公司营业执照应当具备《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长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收费依据:〔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①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总额0.8‰;②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③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户(增加注册资金申请变更的,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按增加部分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50元/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贷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审批程序:1、审查、受理程序:岗位责任人:汨罗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0-5244039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受理程序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2、核准程序: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分局领导。电话:0730-5222952对申请材料作出最后的审定,开出准予核准通知书,并限申请人10日内来工商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对不予核准的,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以信函、电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受理的,15日内经提交原件,60天内未提交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核发设定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许可对象:需成为企业集团成员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许可条件:申请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应当具备《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收费依据:〔2000〕湘价费字23号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①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总额0.8‰;②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③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户(增加注册资金申请变更的,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按增加部分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50元/户。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企业集团章程;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5、其他有关文件。审批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汨罗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0-5244039(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三)时限:15个工作日。二、审查(一)岗位负责人:主管注册登记工作的副局长、注册分局局长。电话:0730-5222952(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的材料,注册分局局长要进行认真审核,然后报主管注册工作的领导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三)时限:15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核发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二、《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修订)许可对象:从事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许可条件:申请户外登记应当具备《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下列基本条件: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2、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依据:〔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2、广告合同3、场地使用协议4、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审批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商广股内勤(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允许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符合等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三)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A初审(一)岗位责任人:商广股内勤;(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条件的,交商广股股长复审。(三)时限:1个工作日B复审(一)岗位责任人:商广股股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2、对符合标准的,报主管局长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三)时限:2个工作日三、批准(一)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汨罗市户外广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3、不同意初审意见,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2个工作日。四、发证(一)岗位责任人:商广股内勤;(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通过批准的,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2、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三)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核发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许可对象: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简称参展经营者)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许可条件: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审批程序:1、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内勤;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允许填写《湖南省商品展销会举办申请登记表》;(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符合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3、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1、初审: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内勤。岗位职责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交市场分局局长审查。2、复审: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局长;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时限:4个工作日。3、批准: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同意初审意见,在《湖南省商品展销会举办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5个工作日。4、发证: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内勤。岗位职责及权限:对通过批准的,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抵押物登记证的核发许可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35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许可对象:需要办理动产抵押的企业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许可条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出下列文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审批程序:1、受理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内勤。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允许填写《抵押物登记申请书》;(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符合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3、时限:1个工作日。审查:1、初审: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内勤。岗位职责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与市场分局局长审查。2、复审: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局长;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3、批准: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同意初审意见,在《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1个工作日4、发证:岗位责任人:市场分局内勤。岗位职责及权限:对通过批准的,办理《抵押物登记证》,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