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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税费公示制的实施细则

    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2004]3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今年拟在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税费公示制。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落实市委[2004]7号文件精神,整顿税费秩序,合理税费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努力消除腐败,进一步清理、规范、压缩收费项目, 降低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业主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
二、公开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公开范围:
  今年6月底前,对“一路五场”(一路即高泉路,北起山塘路,南抵罗城路,约150家门店、企业;五场即汨罗大市场、万达广场、百利宝商城、中达建材市场、森隆市场,约385家企业、门店)实行税费公示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方案,8月底前在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税费公示。
(二)工作步骤:
第一步: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为2月份至4月中旬。这项工作主要由优化办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工作任务是:座谈走访部门单位、乡镇领导和企业业主对税费公示的意见,调查了解税费的负担和收缴情况,掌握执法部门有无“三乱”行为和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步:税费测算、调整、上报阶段。时间4月下旬。此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全面摸清“一路五场”500多家企业、门店去年缴纳税费的情况;
2、全面掌握“一路五场”500多家企业、门店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或门店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经营场地及大小,经营状况的好坏,门面租金的多少,从业人员的数量及工资费用等。
3、测算税费标准。依据企业的基本情况,比较同行业经营项目的税费缴纳情况,统一制定企业或业主的税费负担标准,采用倒推法、比较法、均衡法测算各企业、各门店今年应缴纳税费的数额。
4、确定税费数额。根据测算税费负担标准,确定各企业、门店今年应缴纳税费的具体数额,并与各企业、门店业主商定,由店主或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5、填表上报。由优化办统一制作“税费公示申报表”,各执法执收部门根据表格的统一要求,分别填写应向各企业、门店收缴税费的依据、标准和具体数额,并于4月底前报优化办。
第三步:审定公示阶段。时间5月一6月。
1、审定:
①审定的基本原则:
a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
d 公平合理的原则;
c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d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减轻企业负担、消除腐败现象的原则。
②审定的责任单位:
国税的公示情况由国税局负责审定,地税的公示情况由地税局负责审定,各项收费的公示情况由物价局负责审定。
2、汇总、制牌、公示。
  汇总:根据各单位与业主确定的税费公示申报表,分别由国税、地税、物价等单位审定后,由优化办牵头,组织各单位具体负责税费公示的同志集中汇总税费公示表。制牌:由优化办、政府办、财政局根据汇总情况,统一制作公示牌。公示:由工商局具体负责,将公示牌悬挂在企业或业主的经营场所。第四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方案,在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税费公示,时间7月——8月。
三、监督检查
  根据湘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实行税费公示后,各行税费公示后,各行政主管部门、优化办要加强对税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不公开、假公开和不按公示纳税收费行为。
1、建立举报制度。湘办发[2004]3号文件规定,“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应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未向社会公开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行政监察部门和物价部门举报”。根据这一精神,市纪委、监察局、市优化办、市物价局设立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接待企业或业举报,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5222254,优化办举报电话:5244119,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
2、建立税费公示监督联系点。优化办根据税费公示的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或门店作为税费公示联系点,具体了解税费公示的执行情况,执收执法人员的廉政情况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3、建立评议制度。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业主、门店负责人和部分市民代表,对执法抗收单位和执法执收人员的执法水平、收费行为,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行风评议,并提出具体意见。
4,实行准入制度。推行税费公示后,各执法执收部门原则上不到企业、门店检查、稽查,除接到举报确需查处的个案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和文件精神要求的统一检查,要由检查(稽查)单位向优化办申请,优化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予以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查批准后,执法执收部门方可进入企业、门店进行检查(稽查),检(稽)查后,各单位应将检(稽)查结果报优化办备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能到公示单位检查、稽查,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纪律责任。
四、违纪责任
  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省委、省政府[2002]10号及湘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违者,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纪律责任。
1、对阳奉阴违、搞不公开、假公开或不按公开内容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大面税费公开的,给予分管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撤消职务处分。
2、对在税费公示后,不按“准入制”要求,擅自到企业、门店进行稽查、检查,业主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单位一把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对群众举报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以消费抵税(费)行为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单位一把手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行政降级或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给予单位一把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对自立项目收税(费),提高标准收税(费),或其他形式向企业收取赞助费的,给予分管负责人和单位一把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撤职以上处分。
5、推行税费公示后,无论任何人都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纳税户说情,干扰税费公示工作。经举报查证属实,情节较轻的,是党员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撤职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情节较轻,不是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鞘职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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