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汨罗市汨新路19号
电话:0730—5222723
邮编:414400
领导成员及分工
何秀伟: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工作。
向桂福: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协助抓全面工作,分管财经、招商引资和木材公司体改工作。
彭好古:党委委员、副局长、兼森林公安分局局长。主持公安分局和防火办工作,分管政法综治(含维稳、信访)、法制办和长乐中心站工作。
杨政权: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营林(包括种苗、科教、科推)和白水中心站工作。
陈艳辉: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林地、山林纠纷调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林权换发证和城关中心站工作。
郑立泉: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政工人事、绿化办、工青妇、计划生育、国有林场、苗圃和机关支部、老年支部工作,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胡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森保站工作。
陈文艺:党委委员。分管科技园、基地办和试验林场工作。
刘咏义:党委委员,兼林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林政股和林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分管中心林业站和乡镇林业站的林政执法工作和护林员队伍管理工作。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许可许可对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78号令)二、《湖南省林业条例》许可费用:不收费许可数量: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的状况,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规模和数量。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三、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四、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木材检尺员及从业人员;六、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五、设立木材加工企业的(家庭作坊和小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应提供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和林业产业布局的评价;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及原材料可供应量的评价;项目实施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与综合评价;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结论等;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审批程序:一、受理二、审查A、初审岗位责任人:市林业局林政股初审人员B、复审岗位责任人:市林业局林政股负责人三、决定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四、告知岗位责任人:市林业局林政股受理人员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纪检监察室电话:0730-5240482
木材运输证核发许可对象:木材运输单位、个人。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许可条件:1、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资格的单位、个人2、木材或林产品来源合法3、木材或林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检疫规定4、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乡镇基层林业工作站证明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证明;(2)检尺码单;(3)《植物检疫证书》;(4)林业规费票据;(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许可程序:一、受理本岗位责任人:县(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经办人员。二、审查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经办人员。三、决定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四、送达与公告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木材运输证管理经办人员。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汨罗市林业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0—5240482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许可对象:(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五)《湖南省林业条例》(六)《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许可收费依据:《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收费标准:(一)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平方米是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条件: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五)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审批程序:一、受理岗位责任人:林地股工作人员。二、审查三、决定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纪检监察室电话:0730-524048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许可对象:林木采伐申请单位、个人。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林业条例》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许可条件:收取育林基金。其依据:①湘林计[1994]21号;②湘价消字[1996]44号;③湘财库[2003]11号。1、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2、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三十一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3、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任一情形。4、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齐全准确,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必须权属清楚。5、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依照《森林法》第三十条“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标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6、特殊许可:补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救险的单位应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1、申请报告;2、申请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3、国有林业企事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采伐验收合格证明;4、其他单位还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5、个人还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6、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提交由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的审核同意书。许可程序:一、受理本岗位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机构经办人员。二、审查本岗位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机构经办人员。三、决定本岗位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四、送达与公告本岗位责任人: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汨罗市林业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0—5240482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许可对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许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许可收费依据: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收费标准:1元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许可条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相关条规的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调运单位或个人是否合法;2、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范围。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1、提交《植物检疫报检单》、《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或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书》;2、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检疫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3、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抽检样品。许可程序:一、受理岗位责任人:市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员。二、审查(一)检疫检验岗位责任人:市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员。(二)检疫处理岗位责任人:市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员。三、决定岗位责任人:市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员。四、送达与公告岗位责任人:市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员。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汨罗市林业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0-5240482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许可对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或者采集野生动植物的单位或个人。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许可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南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狩猎证50元每本,采药证15元每本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许可条件:1、申请猎捕或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程序合法;2、猎捕或者采集区域内有可供猎捕或者 采集的资源;3、猎捕或者采集野生动植物的数量、性比及结构合理,对生态系统不构成威胁;4、猎捕或者采集时间、方法及使用的工具符合规定;5、申请单位或个人猎捕或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用途、目的明确。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2、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3、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基层林业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的初审意见。许可程序一、受理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经办人员。二、审查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经办人员。三、决定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四、送达与公告本岗位责任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汨罗市林业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0-524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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