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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指南:汨罗市民政局

 

地址:汨罗市建设西路
电话:0730-5170234
邮编:414400

领导成员及分工

曹武华: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全局全面工作和财经工作。

龙月祥: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分管低保工作、政工人事和稳定工作。

曾晓云: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优抚工作。

陈建军: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退伍安置和军休工作。

何建明: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救灾救济和慈善工作。

罗民益: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登记和地名区划工作,协管城乡基层工作。

吴炳阳: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办公室、档案和计划生育工作。

罗明平: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社会事务、福利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

伏勤山: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老区、老龄工作。

黎良典:工会主席、党组成员。负责工会工作,兼任低保办主任。

刘定军:党组成员。分管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农村低保(一)承办股室:低保办(局机关一楼)(二)申办条件:1、本市农业户口;2、家庭成员因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文件)。(四)相关资料:1、本人申请;2、户口簿、身份证;3、病残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办事程序: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场)上户调查审核,民政局抽查审批并公示。(六)服务电话:0730-5171122(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民政城镇低保(一)承办股室:低保办(局机关一楼)(二)申办条件:1、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2、以家庭为单位,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劳动能力鉴定书;4、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第271号令);《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四)相关资料:1、本人申请;2、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五)办事程序:本人申请,社区调查公示,乡镇(场)审核公示,民政局上户核实审批。(六)服务电话:0730-5171122(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一)承办股室:低保办(局机关一楼)(二)申办条件:三类对象(城乡低保户和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且患五类病(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大型外科手术、晚期血吸虫病和其他疑难病种)(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文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文件)。(四)相关资料:1、本人申请;2、户口簿、身份证;3、疾病诊断书;4、住院原始发票或合作医疗结算单;5、低保证、五保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办事程序:本人向居住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申请,社区或村委会评议,乡镇(场)审核,报民政局审批。(六)服务电话:0730-5171122(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临时救助(一)承办股室:低保办(局机关一楼)(二)申办条件:1、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2、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户;3、重大病情医药费支出数额巨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三)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文件)(四)相关资料:1、本人申请;2、户主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3、特殊困难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办事程序:本市居民向居住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或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场)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后,由民政局审批。(六)服务电话:0730-5171122(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老年人优待证(一)承办股室:老龄办(局机关一楼)(二)申办条件:年满60周岁以上的本市老年人。(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四)相关资料:1、户主户口簿、身份证;2、近期免冠红底大头寸片2张。(五)办事程序:本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在老龄办办理(六)服务电话:0730-5173909(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结婚登记(一)承办股室:婚姻登记中心(政务公开中心民政窗口)(二)申办条件:1、本市婚姻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3、婚姻当事人双方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四)相关资料: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五)办事程序:婚姻当事人持相关证件在市政务公开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六)服务电话:0730-5244038(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湘价费〔2002〕69号,湘价费〔2001〕56号,工本费:9元/对、照相等服务费:26元(自愿)

离婚登记(一)承办股室:婚姻登记中心(政务公开中心民政窗口)(二)申办条件:协议离婚(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四)相关资料:1、当事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2、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五)办事程序:当事人持相关证件在市政务公开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六)服务电话:0730-5244038(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湘价费〔2002〕69号,湘价费〔2001〕56号,工本费:10元/对,照相等服务费:26元(自愿)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一)承办股室:优抚股(局机关四楼)(二)申办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退伍军人:1、原始档案有患慢性疾病病历记载(后从部队索取无效);2、现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具体规定13种疾病);3、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生活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三)政策依据: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军人优待抚恤条例》(湘民办发〔2007〕45号文件)。(四)相关资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和退伍证复印件;3、现有疾病诊断书;4、低保证明;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五)办事程序:相关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委会、乡镇(场)核实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并报岳阳市民政局审批。(六)服务电话:0730-5174835(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评定(一)承办股室:优抚股(局机关四楼)(二)申办条件:1、在服役期间因公因战致残退役人员,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人员残情加重的;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人民警察的;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6、为积极维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致残人员。(三)政策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四)相关资料:1、本人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身份证明;3、由单位或乡镇(场)出具的致残经过说明,退伍军人要有原始致残医疗证明;4、由县级以上医院残情诊断及等级评定;5、2寸照片一张。(五)办事程序:1、本人申请;2、所在单位或乡镇(场)申报;3、指定医院鉴定;4、报岳阳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审批。(六)服务电话:0730-5174835(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养登记(一)承办股室:社会事务股(局机关四楼)(二)申办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男女双方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四)相关资料:1、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收养人夫妻与被收养人单照(2寸)各一张,三人合照(2寸)一张。(五)办事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持相关资料到市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市民政局在收到收养登记书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六)服务电话:0730-5170230(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湘价费〔2001〕56号1、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2、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3、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5、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民间组织管理(社团登记)(一)承办股室:社会事务股(局机关四楼)(二)申办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2、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三)政策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四)相关资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3、验资报告;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半寸照片2张;6、会员花名册(个人、单位);7、章程草案。(五)办事程序:由发起人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上报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批准成立。(六)服务电话:0730-5170734(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湘价费〔2001〕56号1、申请费每件10元2、登记费(含证书费)每件90元3、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4、报刊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民间组织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一)承办股室:社会事务股(局机关四楼)(二)申办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三)政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四)相关资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3、验资报告;4、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表;5、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从业人员花名册;7、场所使用权证照;8、章程草案。(五)办事程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民政部门审查核准相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批准成立。(六)服务电话:0730-5170734(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湘价费〔2001〕56号1、登记费(含证书费)每件100元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社会福利企业(一)承办股室:社会事务股(局机关四楼)(二)申办条件: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2、安置残疾职工占总职工人数的23%以上。(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四)相关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2、《湖南省新办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3、营业执照(副本);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6、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7、与残疾职工签定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8、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9、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残疾职工工资表、企业利润分配使用表;10、向残疾职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五)办事程序:1、由市民政局进行资格初审;2、报岳阳市民政局审批。(六)服务电话:0730-5170734(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主办:汨罗市政务公开中
:汨罗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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