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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 罗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汨政发(2000)18号
 
                               汨 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汩罗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汩罗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 《汨罗市政府采购目录》

汨罗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岳阳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群组织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审核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审批进。人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八)受理本级政府采购投拆;
(九)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供应商是指具有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工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政府集中采购机关,归口市财政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性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
(五)组织落实有关项目招标事宜,确认招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监验招标商品和劳务;
(六)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八条 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㈠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㈢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㈣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㈠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
㈡各项设备、办公用具、通迅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㈢同规格、大批量低值易耗品购置;
㈣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房的租赁、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
㈤统一着装及装备的购置;
㈥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加油;
(七)大型会议、活动的定点接待:
㈧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上述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优先在市内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采购机关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鞘,编制政府采购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不得超计划、超标准采购。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政府采购总计划,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方式。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分散采购的由采购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详见《汨罗市政府采购目录》)。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邀请招标、议标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㈠合同价值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
㈡合同价值5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㈢合同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修缮,绿化项目;
㈣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十五条 达到第十四条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准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㈡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仨)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㈣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
㈤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达到第十四条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㈡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㈢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㈣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㈤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㈥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㈦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采购资金来源属财政性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划入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资金专门帐户;属于非财政性拨款的, 由采购机关或收费管理局按计划划入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资金专门帐户。

第四章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

第十八条 招投标程序按《岳阳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机关与中标的供应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中心会同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分散采购的合同由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条 中标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向采购人提交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同时退还供应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实质性条款的,采购机关应报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采购合同规定供货或提供服务。对于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中心可以会同采购机关共同组织验收。
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机关进行验收。
验收单位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验收意见,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价款,由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供应商直接支付。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采购机关违反本暂行办法,无计划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和劳务,或将应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分散采购,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成几次采购的,财政部门将抵扣同等数额的经费。
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㈢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㈣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㈥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况;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㈢采用不正当手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㈤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㈤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㈥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㈦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㈧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依法追回相关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钓机电设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政府投资的新建基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备依照国家牙口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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