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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办事指南:地(国)税局

服    务    项    目

办事程序

申    报    材    料

承诺时限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销售(转让)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

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1、 受理申请

2、 收缴税款

不动产评估报告

即办

1、销售(转让)不动产营业税: 企业、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全部价款的5%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营业税额的7%征收;

3、教育费附加:企业、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营业税额的4.5%征收;

4、所得税:企业按销售(转让)不动产收入的2.5%征收;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收入的2%征收;

5、印花税:企业、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收入的0.05%征收;

6、土地增值税:企业、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全部价款的1%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八条规定

建安营业税及附加

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

1、 受理申请

2、 收缴税款

施工图纸审查报告

即办

1、建安营业税:按工程造价的3%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区按建安营业税额的7%征收;建制镇和工矿区按建安营业税额的5%征收;农村按建安营业税额的1%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建安营业税额的4.5%征收;

4、印花税:按工程造价的0.03%征收;

5、资源税:按工程造价的0.2%征收。

①国务院令第136号;

②湘财(1985)税字第96号;

③国发(1986)50号;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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