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转让)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 |
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
1、 受理申请
2、 收缴税款 |
不动产评估报告 |
即办 |
1、销售(转让)不动产营业税: 企业、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全部价款的5%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营业税额的7%征收;
3、教育费附加:企业、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营业税额的4.5%征收;
4、所得税:企业按销售(转让)不动产收入的2.5%征收;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收入的2%征收;
5、印花税:企业、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收入的0.05%征收;
6、土地增值税:企业、个人按销售(转让)不动产全部价款的1%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八条规定 |
建安营业税及附加 |
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 |
1、 受理申请
2、 收缴税款 |
施工图纸审查报告 |
即办 |
1、建安营业税:按工程造价的3%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区按建安营业税额的7%征收;建制镇和工矿区按建安营业税额的5%征收;农村按建安营业税额的1%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建安营业税额的4.5%征收;
4、印花税:按工程造价的0.03%征收;
5、资源税:按工程造价的0.2%征收。 |
①国务院令第136号;
②湘财(1985)税字第96号;
③国发(1986)50号;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行政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