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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办事指南:国土局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    费    标    准

国家、集体新征(划拨)建设用地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

1、建设用地申请书;

2、计委立项的有关批复;

3、乡村、组征地协议和测绘部门提供的红线图及勘测报告书;

4、规划许可证和平面布置图;

5、上级文件(批复)或会议纪要;

6、占用耕地的到财政部门办理手续;

7、文物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

8、是否压覆矿床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9、占用林地的到林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0、涉及到环境影响的到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审批。

1、耕地开垦费(湘价费[2003]42号):水田11000元/亩;旱土7000元/亩。(行政性收费)

2、用地管理费 (湘价费[2003]42号)(行政性收费):①全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及其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及其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3%,涉及住房建设的,按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及其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及其以下,按征地费总额4%,涉及住房建设的,按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

②半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及其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及其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2%,涉及住房建设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及其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及其以下,按征地费总额2.5%,涉及住房建设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75%收取。

③单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及其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及其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1.5%,涉及住房建设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05%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及其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及其以下,按征地费总额2%,涉及住房建设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

④补办征地手续,并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等建设项目,按每亩100元,涉及住房建设的,按每亩70元收取。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政)

4、土地复垦费(湘政办发[2000]1号、湘国土字[1999]18号):①占用一般耕地:30元/平方米;②占用旱土 :10元/平方米;③占用荒山、废弃地:5元/平方米。(行政性收费)

5、防洪保安基金(湘政发[2001]31号):800元/亩。(由财政管理)

6、 地形测量费详见财综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委托时收取,服务性收费)

集镇、国道、京珠连接线两侧村民建房(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理)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上报。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书;

2、本组村民大会通过同意建房的各户签名表;

3、建房用地呈报表;

4、属集镇建设的,需提供规划资料;

5、地价评估报告;

6、占用耕地的,到财政部门办理手续。

属本局审批范围内的,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审批。

1、用地管理费(湘价房字[2001]260号)湘价费(2003)42号140元/户(行政性收费)

2、耕地开垦费(湘财宗字[2001]25号)

水田  11000元/亩

旱土  7000元/亩(行政性收费)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湘财农税字[1999]28号)(财政)12元/平方米

4、土地复垦费

5、出让金(湘财农税[1999]28号)评估地价的25%

6、零星测量费详见财宗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服务性收费接受委托时收取)

7、评估费  湘价服[2003]179号(服务性收费)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4‰。

(2)、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2‰。

(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1.5‰。

(4)、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土地价格评估0.8‰。

(5)、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土地价格评估0.3‰。

(6)、1亿元以上土地价格评估0.06‰。

说明:①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

②计费基数:

a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b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整体资产评估按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值资产按评估值。

③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

④以上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    费    标    准

 

农村

村民

建房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上报。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书;

2、本组村民通过的同意建

房各户主签名表;

3、建房用地呈报表;

4、属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的,需提供规划资料。

5、占用耕地的,到财政部门办理手续。

属本局审批范围内的,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审批。

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湘政办明电[2000]88号)    10元/证  (事业性收费) 湘价费【2003】42号

湘财综【2004】9号规定对农民免收

2、代办服务费(湘价服[2001]61号)

    占用农用地的每平方米0.8元,最高不超过150元/户,占用原宅基地、荒山、荒坡等30元/户。(服务性收费)

3、耕地开垦费(湘财综[2001]25号)

①占用水田  16.5元/平方米

②占用旱地  10.5元/平方米  (行政性收费)

4、土地复垦费(湘政办明电[2000]88号)

    200元/户  (行政性收费)

临时

建设

用地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1、用地申请报告书;

2、本组村民大会各户主签名表;

3、使用土地协议;

4、复垦计划;

5、用地呈报表及用地红线图。

属于本局审批范围内的,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审批。

土地复垦费(湘政办发[2001]1号、湘国土字[1999]18号)

1、占用一般耕地     30元/平方米

2、占用旱土         10元/平方米

3、占用荒山、废弃地  5元/平方米

(行政性收费)

由县(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    费    标    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1、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书;

2、用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地价评估报告;

5、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

6、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单位的: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8、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契税缴纳凭证。

属于本局审批范围内的,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审批

1、土地出让金(湘财农税(1999)28号)

不低于评估地价的25%

2、土地挂牌出让业务费(岳政发(2002)7号)

按成交价的2-3%

3、评估费  湘价服[2003]179号(服务性收费)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4‰。

(2)、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2‰。

(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1.5‰。

(4)、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土地价格评估0.8‰。

(5)、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土地价格评估0.3‰。

(6)、1亿元以上土地价格评估0.06‰。

说明:①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

②计费基数:

a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b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整体资产评估按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值资产按评估值。

③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

④以上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    费    标    准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包括企业转制、改制)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1、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

2、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3、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地价评估报告;

5、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

6、涉及有关部门需有关部门签具意见;

7、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的: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9、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契税缴纳凭证;

11、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凭证。

属于本局审批范围内的,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审批。

1、土地出让金(《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

2、土地挂牌出让业务费(岳政发(2002)7号)

    按成交价的2-3%

3、评估费  湘价服[2003]179号(服务性收费)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4‰。

(2)、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2‰。

(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1.5‰。

(4)、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土地价格评估0.8‰。

(5)、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土地价格评估0.3‰。

(6)、1亿元以上土地价格评估0.06‰。

说明:①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

②计费基数:

a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b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整体资产评估按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值资产按评估值。

③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

④以上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    费    标    准

单位、个人(包括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屋后的转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1、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转让方原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地籍图;

5、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6、原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还须提交建设用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

7、地价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9、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单位的: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11、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契税缴纳凭证;

13、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凭证。

属于本局审批范围内的,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审批。

1、土地出让金(《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

2、土地挂牌出让业务费(岳政发(2002)7号)

按成交价的2-3%

3、评估费  湘价服[2003]179号(服务性收费)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4‰。

(2)、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2‰。

(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1.5‰。

(4)、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土地价格评估0.8‰。

(5)、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土地价格评估0.3‰。

(6)、1亿元以上土地价格评估0.06‰。

说明:①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

②计费基数:

a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b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整体资产评估按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值资产按评估值。

③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

④以上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1、单位(个人)法人代表身份证;

2、有关单位(个人)租赁土地地段的宗数、面积、出租时间、金额(元/年)等方面的资料。

属于本局审批范围内的,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审批。

1、土地租金(湘财农税字[1999]28号)

不低于评估地价的2%。  

2、土地收益金(岳政发[2000]33号)

级别一:1.0元/平方米.年

级别二:0.9元/平方米.年

级别三:0.7元/平方米.年

级别四:0.4元/平方米.年

级别五:0.2元/平方米.年

非农用地租赁集体土地

1、耕地开垦费(湘财综[2001]25号)

水田  11000元/亩

旱土  7000元/亩

2、土地复垦费(湘政办发[2000]1号、湘国土字[1999]18号):

① 占用一般耕地:30元/平方米;

② 占用旱土 :10元/平方米;

③ 占用荒山、废弃地:5元/平方米。

(行政性收费)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划拨的土地上扩建、改建(包括建住宅、门面、办企业等)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1、扩建、改建用地计划;

2、扩建、改建的有关批文(包括用地、规划有关审批材料);

3、原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地籍图;

4、地价评估报告;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7、法人代表身份证;

8、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1、土地出让金(《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

2、土地挂牌出让业务费(岳政发(2002)7号)

    按成交价额的2-3%

3、评估费  湘价服[2003]179号(服务性收费)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4‰。

(2)、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2‰。

(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1.5‰。

(4)、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土地价格评估0.8‰。

(5)、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土地价格评估0.3‰。

(6)、1亿元以上土地价格评估0.06‰。

说明:①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

②计费基数:

a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b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整体资产评估按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值资产按评估值。

③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

④以上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包括出让、转让、作价入股、联营、兼并、租赁等)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处置方案;

2、原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地籍图;

3、企业改制批文;

4、地价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出让金支付凭证;

7、原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还须提交建设用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

8、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9、免交契税审批表;

10、产权交易证明书;

11、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12、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1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14、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各一份);

15、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本局审批范围内的,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审批。

1、土地出让金(《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

2、土地挂牌出让业务费(岳政发(2002)7号)

    按成交价的2-3%

3、土地收益金(湘财农税字[1999]28号)评估地价的2%

4、评估费  湘价服[2003]179号(服务性收费)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4‰。

(2)、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2‰。

(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1.5‰。

(4)、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土地价格评估0.8‰。

(5)、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土地价格评估0.3‰。

(6)、1亿元以上土地价格评估0.06‰。

说明:①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

②计费基数:

a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b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整体资产评估按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值资产按评估值。

③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

④以上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 用权抵押登记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登记;

5、发证。

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双方同时申请);

2、贷款(借款)合同;

3、土地抵押合同;

4、土地使用证(原件);

5、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限于股份制企业);

6、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者证明;

7、地价评估报告;

8、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9、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双方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11、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湘价费[2003]42号)(行政性收费)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湘价费[2003]42号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④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⑤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⑥城镇居民住宅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2. 土地证书工本费

(1) 普通证书:个人5元,单位每证10元。

(2) 特制证书每证20元。

3、土地收益金(湘财农税字[1999]28号):评估地价的2%。

4、评估费  湘价服[2003]179号(服务性收费)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4‰。

(2)、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2‰。

(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1.5‰。

(4)、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0.8‰。

(5)、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土地价格评估0.3‰。

(6)、1亿元以上土地价格评估0.06‰。

说明:①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

②计费基数:

a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b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整体资产评估按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值资产按评估值。

③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

④以上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单位、个人土地使用权登记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登记;

6、发证。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地籍调查表。

3、地籍图。

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A、用地时间在1986年以前的,应提交:

(1)能证明该用地时间的有关材料;

(2)历史占地审定书。

B、用地时间在1986年以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提交:

(1)计委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批文、征地协议、征地红线图;

(3)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规划红线图。

C、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交:

(1)地价评估报告;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出让金支付凭证;

(4)B项规定应提供的资料。

5、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的: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7、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湘价费[2003]42号)(行政性收费)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④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⑤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⑥城镇居民住宅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土地证书工本费

(1)普通证书:个人5元,单位每证10元。

(2)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地籍测量费详见国测财字[2002]3号。

(服务性收费)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单位、个人(包括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屋后的转让登记)转让土地使用登记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登记;

6、发证。

1、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转让方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5、出让金支付凭证;

6、属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还须提交建设用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

7、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8、地籍调查表;

9、地籍图;

10、地价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1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单位的: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13、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湘价费[2003]42号)(行政性收费)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④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⑤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⑥城镇居民住宅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土地证书工本费

(1)普通证书:个人5元,单位每证10元。

(2)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地籍测量费详见财宗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服务性收费)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企业改制土地处置后土地使 用权登 记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登记;

6、发证。

1、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3、企业改制批文;

4、地价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5、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出让金支付凭证;

8、原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还须提交建设用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

9、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10、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11、免交契税审批表;

12、产权交易证明书;

13、地籍调查表;

14、地籍图;

15、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1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17、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各一份);

18、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湘价费[2003]42号)

①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行政性收费)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②土地证书工本费

(1)普通证书:个人5元,单位每证10元。

(2)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地籍测量费详见财宗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服务性收费)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商品房、个人集资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登记;

6、发证。

1、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1)商品房出售协议及售房发票(2)个人集资房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

4、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5、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6、地籍调查表及地籍图;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湘价费[2003]42号)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行政性收费)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④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⑤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⑥城镇居民住宅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2、土地证书工本费

(1)普通证书:个人5元,单位每证10元。

(2)特制证书每证20元。

三、地籍测量费详见财宗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服务性收费)

继承、分家析产土地使用权

登记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3、遗嘱、分家书;

4、公证书;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地籍调查表;

7、地籍图;

8、身份证明(复印件);

9、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登记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登记;

6、发证。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政府组织拆迁的: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书、建设用地批文;

(2)其他单位拆迁安置:提交拆迁单位建设用地批文、征地图、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规划红线图。

3、地籍调查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湘价费[2003]42号)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行政性收费)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④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⑤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⑥城镇居民住宅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土地证书工本费

(1)普通证书:个人5元,单位每证10元。

(2)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地籍测量费详见财宗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服务性收费)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土地使用权

登记

1、房改办批文;

2、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4、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5、地籍调查表及地籍图;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证遗失补证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登记;

6、发证。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登记声明遗失手续(十五天);

3、地籍调查表;

4、地籍图;

5、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的;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7、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1、土地登记发证费(湘价费[2003]42号)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行政性收费)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④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⑤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⑥城镇居民住宅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每宗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土地证书工本费

(1)普通证书:个人5元,单位每证10元。

(2)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地籍测量费详见财宗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服务性收费)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矿产管理

矿产资源采矿登记

1、申请;

2、受理;

3、审批;

4、发证;

5、通知及公告。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8、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

属于本局审批范围内的,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审批。

采矿登记发证费(湘价费[2003]第42号)

1、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大型矿山500元/证;中型矿山300元/证;小型矿山200元/证。

2、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100元/证。

矿产管理

地形测量

地籍测绘

1、申请;

2、受理;

3、实地勘测;

4、内业成图、勘界技术报告书;

5、成果验收交付使用。

1、申请委托书;

2、技术要求;

3、现场指界。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付图纸。面积超过100亩的视情况待定。

1、控制测量详见财宗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2、测图详见财宗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服务性收费)

数字制图

1、申请;

2、受理;

3、内业编绘;

4、提供成图成果。

1、申请委托书;

2、提供原图;

3、编图要求。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付图纸,面积超过100亩的视情况待定。

测量费详见财宗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服务性收费)

零星测量

1、申请;

2、受理;

3、实地勘测;

4、内业成图;

5、提供成果。

1、申请委托书;

2、技术要求;

3、现场指界。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付图纸。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矿产管理

建设用地

定桩放样

1、申请;

2、受理;

3、外业放样。

1、申请委托书;

2、提供图件、数据;

3、界桩。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桩放样,面积超过100亩的视情况待定。

测量费详见财宗字[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服务性收费)

测绘成果

资料利用

1、申请;

2、受理;

3、提供。

1、单位介绍信;

2、个人身份证。

当场提供

湘价费[2003]42号

宗地地价评估

1、受理;

2、踏勘;

3、评估;

4、确认。

1、土地估价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评估宗地地籍图、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规划、用地等有关批文;

6、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单位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8、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从受理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评估费  湘价服[2003]179号(服务性收费)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4‰。

(2)、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2‰。

(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土地价格评估1.5‰。

(4)、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土地价格评估0.8‰。

(5)、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土地价格评估0.3‰。

(6)、1亿元以上土地价格评估0.06‰。

说明:①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

②计费基数:

a验证资本金按注册资本,审计按资产总额。

b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整体资产评估按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值资产按评估值。

③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

④以上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地理信息服务

国土资源

管理档案

资料查询

1、申请;

2、受理;

3、查询。

1、身份证;

2、单位介绍信。

当场办理

一、查询费:湘价服[2004]155号(服务性收费)

1、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单位80元/每宗次,个人40元/每宗次,查询其他有关地籍资料每卷/次100元。

2、农民查询自家住宅基地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免收查询。

二、证明费(含查询费)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

三、复印费(需复印地籍资料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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