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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指南:汨罗市卫生局

 

地址:高泉南路
电话:0730-5222886
邮编:414400

领导成员及分工

戴苏华:局长。主管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工作。

付平胜:副局长。分管合作医疗、红会、政法综治安全、实事工程。

付朝晖:副局长。分管医政、中医、科教工作。

刘恩午:副局长。分管政工、人事、社会保险、共青团、老年工作。

吴扩军:副局长。分管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

何伟:副局长。分管爱卫、统战工作、建整扶贫工作、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符争光:纪检书记。分管纪检监察、行风建设、内部审计、计划生育工作。

荀坤林:工会主席。分管工会、机关后勤,协管医政、中医、科教工作。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许可对象:拟申请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149号第二条。许可条件:(一)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 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汨罗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必须符合卫生规划整体。(三)所以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按其申请的医疗机构规模、功能相应来配备人员,场地(内部设置),诊疗消毒监测,排污及污物处理、设置等。(四)城区范围内新办个体诊所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卫生室,人员资质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条件。农村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条件。(五)申请的医疗机构必须从事与其人员资质、设备配置相对应的诊疗活动内容。(六)个体诊所、卫生室(所)禁止开展产科、上(取)环、人流、引产、B超及外科手术等项目。许可数量:符合汨罗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整体限量。许可费用:工本费40元、校验费100元、评审费200元,管理费:门诊部、村卫生室(所)200元、非营利性一级医院400元,其他500元。许可依据:湘价费〔2003〕44号申请人需要交的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服务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从业人员资质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6、现场验收审核评价书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特殊专科设置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汨罗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电话:0730-5240360)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执业机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面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②申请人所提供的个人资质及场地设置资料不齐全者,当场不予受理。3、时限:即时二、审查1、初审①岗位责任人:汨罗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②岗位职责及权限:A、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医政股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B、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医政负责人审核。③时限:5个工作日2、复审①岗位责任人:汨罗市卫生局分管医政负责人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和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③时限:10个工作日三、决定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将其申请材料退回。3、时限:5个工作日四、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室(电话:0730-5238073)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许可对象:拟申请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医务人员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许可条件:(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3、具有高等学历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取得医师资格的,向市卫生局医政股申请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费用:执业资格考试由岳阳收费,执业注册30元(含工本费)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具备相应有效学历的大、中专医学专业毕业的实习医师带身份证、毕业证。申请表格每年一次到岳阳市卫生局医政科报名,参加全国统考。(二)已获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汨罗市内二级以上医务人员除外)均可到市卫生局医政股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免冠相片两张2、健康体检表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4、有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5、执业注册申请表6、聘用期证明7、非注册期限(超过两年以上)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专业培训3-6个月的证明。许可时限:2个月许可程序:(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汨罗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电话:0730-5240360)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非汨罗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当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②超过注册年限(2年以上)需要求当面告知申请人提供在超期范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培训证明。③即时向申请人发放空白注册申请表,聘用证明表格。(二)审查A、初审1、岗位责任人:汨罗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各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由医政股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②所有申请的医疗机构都要有现场审查结论。③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主管领导决定。④时限:1个月B、决定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当面告知申请人理由。3、时限: 1个月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局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0730-523807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许可对象:拟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二)、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的须具备:1、婚检门诊有分设的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有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2、婚检设备:女婚检门诊应有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男婚检门诊应有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3、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检医师。(三)、申请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须具备:1、有终止妊娠的手术室。手术室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手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设有观察室和观察床。2、终止妊娠手术室有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有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有一定数量的手术包。3、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4、其他必备设施: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供血、配血、输血设备;供氧、抢救监护条件;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5、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费用:不收费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4、可行性报告;5、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状况材料;6、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规章制度。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明确提出拟开展的具体技术项目。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县(市)区及区以下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类社会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医学院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1、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妇股(电话:0730-5243919)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时限:即时二、初审1、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妇股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权限:(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委托专家及时做出现场审查评价书。(3)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分管负责人审核。3、时限: 1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估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基妇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专家评价书及初审人员意见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3、时限:5个工作日三、决定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基妇股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基妇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3、时限:3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告1、岗位责任人:基妇股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3、时限:2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和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0730-522288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许可对象:拟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公民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许可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医师、护士(或助产士)执业证书资格,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三)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四)理论考试及操作考核成绩合格。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费用:不收费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由已开展或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内拟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提出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培训等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3、本人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4、母婴保健技术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证明(原件1份)。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县(市)区及区以下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类社会医疗机构人员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医院类社会医疗机构人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员资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1、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妇股(电话:0730-5243919)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基妇股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权限:(1)按许可条件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提出初审意见,交股负责人审核。3、时限:10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基妇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3、时限:5个工作日三、决定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基妇股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基妇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3、时限:3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告1、岗位责任人:基妇科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3、时限:2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和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0730-5222886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许可对象:拟申请卫生保健的托、幼机构及人员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通过)第二十九条。许可条件:1、托、幼机构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2、托、幼机构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3、托、幼机构必须设有保健室、隔离室。4、托、幼机构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儿童保健人员。5、工作人员必须每年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6、托、幼机构自身卫生管理健全 、制定与其机构卫生保健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7、接受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保健知识培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费用:湘价费[2003]44号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托、幼机构申办卫生保健合格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3、托、幼机构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5、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6、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7、儿童保健医(护)师执业证书8、现场卫生学审查评价书9、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妇股(电话:0730-5243919)(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三)时限:即时二、审查:A、初审:(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初审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三)时限:5个工作日B、复审:(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妇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审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三)时限:9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3个工作日四、告知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初审人员和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3个 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和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监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0-5222886)

医疗广告证明审核许可对象:拟申请发布医疗信息、广告的合法医疗机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许可条件:①医疗广告申请必须是医疗机构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科目、诊疗方式、通信方式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费用:不收费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4、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许可程序:一、受理: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电话:0730-5240360)二、初审: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根据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岳阳市卫生局。

护士执业许可许可对象:拟申请从事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护士执业证书颁发(一)《护士执业证书》颁发对象1、取得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2、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中高等医学、护理院校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者。(二)应提交的材料1、中高等医学、护理院校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3、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4、《湖南省授予〈护士执业证书〉申报表》收费标准依据:每证2元,湘价费[2003]44号护士执业注册(一)护士首次注册工作提交下列材料:1、《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2、《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4、近期健康体检表(二)护士再次注册工作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再次注册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1、《护士职业证书》副本原件2、《护士再次注册申报表》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费用:按物价核定收费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电话:0730-5240360)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对象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三、办理1、属颁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由受理岗位责任人员报送省卫生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被不予许可的,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说明理由。2、属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由受理岗位责任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依据 :每人8元,湘价费[2003]44号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许可对象:拟从事村级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员许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许可条件:一、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注册。(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二、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通过参加执业考试成绩合格的。提交材料①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张④乡村医生证⑤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原始文凭(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电话:0730-5240360)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负责人审核。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直接注册的,在5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准予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给申请人,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含涉水产品)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费用:根据物价 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公共场所(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许可书。(3)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消防验收合格证,特种行业(桑拿)许可证。(5)经营场地、场地平面布局图。(6)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7)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8)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公共用具消毒监测报告单。(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记录。(10)销售、使用的产品情况(名称、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2、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1)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标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2)卫生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3)卫生专篇(含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设备、车间和厂区环境卫生、水质检验室和人员等内容)(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5)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新排放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6)新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次供水标准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7)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由卫生行政机关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卫生部[生活引用水水质]进行检验,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饮用水销售单位可只提供出厂水检验报告;二次供水净水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许可程序: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时限:即时二、审查A、现场审查(一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卫生所卫生监督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应当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监督文书,对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并在申请书上签上卫生监督员名字,报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将监督文书交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三)时限:3个工作日。B、初审(一)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卫生监督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①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②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3)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卫生学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C、复审(1)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3)时限:5个工作日。5、决定(1)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卫生局授权)(2)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3)时限:3个工作日。6、告知与公示(1)岗位责任人:公共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准予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卫生许可证》领取地点:市政务中心卫生窗口)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3)时限:2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汨罗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监督举报电话:0730-5222886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许可对象:拟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含米粉生产经营、食品摊贩)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设定条件:(一)具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健全,制定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餐饮服务人员按规定进行了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备相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测能力的自检机构或者委托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疾病控制中心),进行了批次检验;(五)建立有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和食品购销台帐,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工具和有关用品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许可费用:依据湘价费字[2003]44号文件执行,即: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米以下):50元/个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米):100元/个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米):150元/个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米以上):200元/个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食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及加工工艺布局图;5、食品卫生管理组织与管理制度; 6、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7、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工具和有关用品检验合格证明;8、产品检测报告书;9、现场审查验收卫生学评价书;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食品生产加工的,还应提交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室房屋、设备、检验人员情况,或者与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卫生检验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许可程序: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时限:即时二、审查A、现场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应当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监督文书,对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并在申请书上签上卫生监督员名字,报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将监督文书交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三)时限:3个工作日。B、初审(一)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卫生监督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三)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卫生学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C、复审1、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3、时限:5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卫生局授权)(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法监处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法监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3个工作日。四、告知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公共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卫生许可证》)领取地点:市政务中心卫生窗口);(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三)时限:2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汨罗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监督举报电话:0730—522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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