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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告〔2008〕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汨罗市境内湘江汨罗江
河道非法采挖行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和周边地区部分船主、业主在未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取得砂石采矿权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汨罗市境内湘江、汨罗江河道(以下简称“两江”)非法采挖砂石,还有部分已取得砂石采矿权的船主乱采滥挖,抵抗执法,严重扰乱了河道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触犯了国家有关保护河道与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为严厉打击“两江”非法采挖行为,确保防汛大堤及河道行洪安全,保护“两江”自然生态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取得砂石采矿权擅自在“两江”非法采挖的船主,必须无条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并将采挖船撤离其所在河道水域或自行解体上岸,否则,一律依法予以扣押或强制拆除采挖船只,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船主及有关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凡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取得“两江”砂石采矿权且手续完备的船主、业主,要顾全大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河道整治工作,维护河道管理秩序。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采挖船或增大采挖功率,严禁进入禁采区作业,否则,一律取消其砂石采矿权资格,吊销相关证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船主及有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厉打击水霸、船霸。对公然抗法、干扰执法和蓄意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沿江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两江”河道整治工作,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履行职责,依法严厉打击“两江”非法采挖行为,确保整治到位、打击到位、处罚到位。对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人员,严格追究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心慈手软。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水利 河道治理 通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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