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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常发〔2008〕2号
汨罗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工作规则
2008年2月2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通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机构服务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的工作程序,确保《监督法》的正确实施,特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工作规则。
一、监督议题和议案的提出
(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按下列途径确定: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议题建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工委)提出议题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出议题建议;
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机构提出议题建议;
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提出议题建议;
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和社会动态提出议题建议;
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机构征集并提出议题建议。
议题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提交主任会议初审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质询案,由常委会办公室接收整理,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答复方式。
(三)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的议案,由常委会办公室接收整理,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四)“一府两院”和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联工委接收整理,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二、常委会审议的前期工作
(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由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并将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有关工作机构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接收专项工作报告,于举行会议七日前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部分调整的,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和调整初步方案一并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执法检查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结束后,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由常委会办公室备案,提交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不适当情形的,有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提交审查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审议,作出撤销或修改文件的决定。
(五)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的,由常委会办公室督促和接收答复材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答复情况。
(六)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联工委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提出建议名单,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结束后,由调查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七)撤职案在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前,由联工委告知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委会会议。
三、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理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草案、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照综合归纳,突出重点、真实、全面、准确、鲜明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印发《审议意见》或《审议意见摘报》。
(二)《审议意见》或《审议意见摘报》初稿由常委会办公室送交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分管副主任核阅后,报分管机关的副主任签发。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或《审议意见摘报》连同提请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委、岳阳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做好整改的督促工作
(一)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由有关工作机构督促有关方面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审议轻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后不了了之的现象。
(二)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前,由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了解情况,对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意见。常委会办公室报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在正式收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连同对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意见未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责成“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继续整改;继续整改仍不到位的重大问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一府两院”或直接责任单位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加强监督工作的协调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与“一府两院”办公室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前,由有关工作机构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通知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能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三)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完成后,由有关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
(四)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由办公室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工作机构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性
(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联工委征得有关工作机构同意,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后,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三)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征得有关工作机构同意,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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