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及专栏资料均由中国•汨罗网(MiLuo.gov.cn)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0- MiLuo.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汨罗公安局
E-mail:chinamiluo@126.com 电话/FAX:0730-5235132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ICP备案号:湘ICP备0501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涉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对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受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第四联(注册登记联)存入车辆档案。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登记审核和检验车辆时,应当核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填写的“购货单位(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产地、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合格证号(国产车)、进口证明书号(进口车)”,填写内容应当与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一致。
三、鉴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社会上还有部分持原购车发票未及时办理注册登记申请、领取牌证的情况。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对持原购车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的,可延长到1999年2月底,3月1日即停止受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由各地税务机关送公安机关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
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 国税发〔1998〕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兰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214mm×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四、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定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
五、发票印制要求和启用时间
机动车发票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样送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打击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印制的发票。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批印文号××本数××每本份数××印刷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