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2007年元月1日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以来,工伤保险政策的优越性有效的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干职工因工受伤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的后顾之忧,减轻了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的压力。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近年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一直采用财政代扣的方式。
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原则和计算标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根据湘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发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精神,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525元,月平均工资4044元。由此核定今年我市工伤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426元。
汨罗市工伤保险中心已于今年1月通过邮寄方式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流程通知》,仍有部分单位接通知后未按要求到工伤保险中心核定参保名册和缴费基数,未按时核定基数的单位,工伤保险中心依照该单位原名册人数,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测算单位工伤保险费。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保险中心的人员核对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并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缴费费率:根据湘人社发〔2011〕13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精神,一类行业(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根据湘政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汨罗市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全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0.5%,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应为1.5%,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2015年度暂按1.0%执行。
工伤事故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通知市工伤保险中心。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材料送达或传真上报。工伤快报传真号0730---5239595。
职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未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中心地址:汨罗市城南巷昌宏花苑对面
工伤事故报案电话:0730-5239697、13378907918、13974058572。业务QQ:190939418
汨罗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