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公示
案 由:非法采矿
办案时间: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10月13日
办案机关: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承 办 人:张华夏 何 建 吴 勇
简要案情及其调查经过:2009年7月1日,汨罗市桃林寺镇粮站职工吴意云、熊伟清和汨罗市桃林寺镇五柱村12组村民湛培喜三股东与本市桃林寺镇五柱村11、12组签订租赁协议,租得一座荒山,用于开采天然石英砂、石灰岩等矿产资源,于11月开始动工建砂场,12月开始动工开采,我局于5月27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其违法行为。至今未办理采矿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
处理情况:2009年5月27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于2010年9月2日下达了汨国土资听告字(2010)第048号《汨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之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我局案件会审小组讨论决定于2010年10月11日向被处罚人下达了汨国土资罚字(2010)第048号《汨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执行情况:被处罚人吴意云在我局对其下达处罚决定文书后,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自行拆除了非法采矿的所有开采设备,并正着手恢复种植阶段。我局鉴于被处罚人的认识态度以及自行拆除开采设备的实际行动,对被处罚人未进行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