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忛柣鎴f閺嬩線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顭烽弻锝夊箛椤掍焦鍎撻梺鎼炲妼閸婂潡寮诲☉銏╂晝闁挎繂妫涢ˇ銉х磽娴e搫孝缂傚秴锕璇差吋婢跺﹣绱堕梺鍛婃处閸撴瑥鈻嶉敐澶嬧拺缂佸鍎婚~锕傛煕閺冣偓閸ㄥ灝顕f繝姘櫜濠㈣泛锕﹂鎺楁倵鐟欏嫭绀€婵炲眰鍔屽嵄闊洦绋掗埛鎴︽煠婵劕鈧洟寮搁幋锔藉€垫慨姗嗗墰婢э妇鈧鍣崳锝呯暦閻撳簶鏀介柛鈩冪懅瀹曞搫鈹戦敍鍕杭闁稿﹥鐗犻獮鎰版倷椤掍礁寮块梺鍦檸閸犳牜绮诲ú顏呭€甸柨婵嗛閺嬬喖鏌嶉柨瀣瑨闂囧鏌ㄥ┑鍡橆嚉鐟滅増宕垫径搴g杸婵炴垶鐟ч崢浠嬫⒑鐟欏嫬鍔ょ痪缁㈠幗閺呭爼鏁傞柨顖氫壕閻熸瑥瀚粈鍐╃節閵忊槄鑰块柨婵堝仜閳规垹鈧綆鍋勫▓婵嬫⒒閸屾氨澧涚紒瀣灦缁旂喖宕卞☉娆屾嫼缂佺虎鍘奸幊搴ㄋ夊澶嬬厵婵炶尪顔婄花鐣屸偓鍨緲閿曪箓骞戦崟顖毼╅柕澶樺枟椤モ€斥攽閻愬樊鍤熷┑顔芥尦椤㈡牠宕卞☉娆忎簵闂佸搫娲㈤崹娲偂濞嗘挻鈷戞い鎾卞妿閻h鲸顨ラ悙瀵稿闁靛洤瀚板鎾偄閾忓湱鍘滈梻浣筋嚃閸犳銆冮崨杈剧稏婵犻潧顑嗛崐閿嬨亜閹哄棗浜惧銈呴獜閹凤拷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柛娑橈攻閸欏繘鏌i幋锝嗩棄闁哄绶氶弻娑樷槈濮楀牊鏁鹃梺鍛婄懃缁绘垿濡甸崟顖氱闁告鍋熸禒鑲╃磼閻愵剙鍔ゆい顓犲厴瀵鎮㈤悡搴n槶閻熸粌绻掗弫顔尖槈閵忥紕鍘介梺瑙勫劤椤曨參濡撮幒妤佺厓鐟滄粓宕滃┑瀣剁稏濠㈣埖鍔曠粻褰掓煃閸濆嫭鍣圭紒鎰殜閺屸€愁吋鎼粹€崇闂佹眹鍊ら崰鏍箒闂佺ǹ绻楅崑鎰板汲濮椻偓閺屽秷顧侀柛蹇旂〒濞嗐垹顫濋鍌涙闂侀潧臎閳ь剟宕戦幘鏂ユ婵炲懓椴稿畝鎼佺嵁韫囨稑浼犻柛鏇樺妽閺傗偓闂備胶绮崝妯衡枖濞戙垺瀚婇柛蹇曨儠娴滄粓鏌¢崒姘殹闁告梻鍠栭弻銈吤洪鍐╁枤闂佽鍠楃划鎾诲箠閻愬搫唯鐟滃秹鐛Δ鍛拻濞达絼璀﹂弨鐗堢箾閸滃啰绉€规洘鍨块幃銏ゅ礂閻撳簼鎮i梻浣圭湽閸ㄥ銆傛禒瀣;闁圭偓鏋奸弸鏃堟煕椤垵鏋熼柣婵愬櫍濮婃椽宕ㄦ繝鍐ㄦ殫闂佸摜濮撮柊锝夊箖妤e啯鍊婚柦妯侯槺椤斿﹪姊洪悷鎵憼婵﹤缍婇敐鐐差吋閸涱亝鏂€闂佺粯鍔曞鍫曀夊⿰鍛<缂備焦锚婵牆菐閸パ嶈含闁圭厧缍婇、鏇㈠Χ閸モ晜顫岄梻鍌欑劍閻綊宕归挊澶呯細鐟滃秹鎮洪銏♀拻濞达絿鎳撻婊勭箾閹绘帞绠荤€规洘鍔曢埞鎴犫偓锝庡墮缁侊附绻濋悽闈浶㈡繛灞傚€楃划璇测槈濞嗗秳绨婚梺鍝勫€搁悘婵嬪煕閺冨牊鐓熼柟鐐墯閸庢梹鎱ㄦ繝鍛仩闁圭懓瀚版俊鎼佸Ψ閿旀儳缍掗梻鍌欒兌閹虫捇宕甸弽顓炵闁跨噦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瀹勬噴褰掑炊椤掑鏅悷婊冮叄閵嗗啴濡烽埡浣侯啇婵炶揪绲挎灙闁稿绉撮埞鎴︽偐鐠囇冧紣闂佺粯顨呭Λ娑欑珶閺囩喓绡€婵﹩鍘鹃崢鐢告⒑閸涘﹥瀵欓柛娑卞幘椤愬ジ姊绘担铏瑰笡闁圭ǹ顭烽幃鐑藉煛閸涱叀鎽曢梺缁樻⒒閳峰牓寮鍡欑闁瑰鍋熼幊鍛存煕閹搭垳绡€闁诡喛娉涢~婵嬵敇閻欌偓閺嗭繝姊洪柅娑氣敀闁告柨鐭傞崺鐐哄箣閿曗偓楠炪垺淇婇婊冨妺闁诲繐閰e缁樻媴閸涘﹥鍎撻梺娲诲幖椤﹁京妲愰悙瀛樺閻熸瑥瀚鍧楁⒑闁偛鑻晶鎾煛鐏炵晫校婵炵⒈浜獮蹇曚沪閽樺鑵愭繝鐢靛仜椤曨厽鎱ㄩ銏犵柧闁绘ê妯婂ḿ鏍煣韫囨挻璐¢柣顓熺懇閺屾盯寮介妶鍌氫壕闁稿繐鎳愰惌妤冪磽閸屾艾鈧悂宕愰崫銉х煋闁圭虎鍠楅弲婵嬫煏閸繍妯堥柡浣割儔閺屻劌鈹戦崱鈺傗枔闂佽桨绀佸Λ婵嬪蓟濞戙垹鍗抽柕濞垮劙缁ㄤ粙姊洪幐搴b姇缂侇喖鐭傞崺鐐哄箣閿旇棄鈧兘鏌℃径瀣仼濞寸姵鎮傚娲嚒閵堝懏鐎梺绋块叄濞佳囨偩瀹勬壋鏀介悗锝庝簻缁愭稑顪冮妶鍡樺鞍缂佸甯″顒勫焵椤掑嫭鈷掑ù锝堟鐢盯寮搁鍛簻闁哄洨鍠撻惌濠冦亜閺傝法绠诲┑锛勫厴閸╋繝宕掑⿰鍐ㄧ闂傚倷鐒﹂崕鍐裁瑰璺虹;闁告洦鍓氶崣蹇擃熆鐠鸿櫣鐏辩痪鎯у悑閵囧嫰寮崶顬挻銇勯妷銉уⅵ闁哄备鍓濋幏鍛喆閸曨偆锛撻梻浣芥〃閻掞箓骞戦崶顒€鏋侀柟鍓х帛閺呮悂鏌ㄩ悤鍌涘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剧懓顪冪€n亝鎹i柣顓炴閵嗘帒顫濋敐鍛婵°倗濮烽崑鐐烘偋閻樻眹鈧線寮撮姀鈩冩珖闂侀€炲苯澧撮柟顔兼健椤㈡岸鍩€椤掑嫬钃熼柨婵嗘啒閺冨牆鐒垫い鎺戝閸嬪鐓崶銊︾濞戞挸绉磋灃闁挎繂鎳庨弳鐐烘煟閹惧啿鏆熼柟鑼归オ浼村醇濠靛牜妲舵繝娈垮枟鏋瀵盖归悾鐑藉矗婢跺瞼顔曢梺鐟扮摠閻熴儵鎮橀埡鍛拺闁告鍋為崰姗€鏌″畝瀣М鐎殿噮鍓欓埢搴ㄦ倷椤掑倹鐎┑鐘殿暯濡插懘宕戦崟顐嬫稑鈹戦崱鈺傜稁濠电偛妯婃禍婊勫閻樼粯鐓忓璺虹墕閸撻箖鏌曡箛瀣偓鏍偂閵夆晜鐓涢柛銉厑椤忓牆鐒垫い鎺嶈兌缁犵偤鏌曢崱鏇狀槮閾伙綁鏌ゆ慨鎰偓婵嗩瀶椤斿墽纾藉ù锝呭閸庡繘鏌h箛鏃傜疄闁硅櫕鎹囧畷褰掝敊鐟欏嫭鏉搁梻浣虹帛閸旀洖顕i崼鏇€澶娾堪閸涱垳锛滄繝銏f硾閿曪箓骞楅悩鐢电<闁稿本绋戝ù顔筋殽閻愬澧柟宄版嚇瀹曟寰勭€n亶浼栭梻鍌氬€烽懗鍫曞储瑜旈敐鐐哄即閵忕姷锛欓梺鍝勬储閸ㄥ綊宕欓悩缁樼厵閺夊牓绠栧顕€鏌i幘璺烘灈闁哄矉缍佸顕€宕奸悤鍌滃惞闂備胶顢婄亸娆撳磻閹炬眹鈧啴濡烽埡鍌氣偓鐑芥煠绾板崬澧版い鏃€甯″鐑樻姜閹殿喖濡介梺鍦嚀濞差厼顕i锕€绠荤紓浣股戝▍銏ゆ⒑鐠恒劌娅愰柟鍑ゆ嫹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剧懓顪冪€n亝鎹i柣顓炴閵嗘帒顫濋敐鍛婵°倗濮烽崑鐐烘偋閻樻眹鈧線寮撮姀鈩冩珖闂侀€炲苯澧板瑙勬礉閵囨劙骞掗幘璺哄箺闂備胶绮濠氬储瑜庣粋宥嗗鐎涙ḿ鍘介梺鍝勫€圭€笛囁夐悙鐑樼厵濞撴艾鐏濇俊鍏笺亜椤忓嫬鏆熼柟椋庡█閻擃偊顢橀悜鍡橆棥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顒夋晪闁哄稁鍘肩粣妤呮煛閸ャ儱鐏╃痪顓涘亾闂備浇顫夐崕鐓幬涢崟顓犱笉闁哄稁鍘介悡蹇涚叓閸パ屽剰闁逞屽墯濞叉牠顢欒箛鎾斀闁糕€崇箲閺傗偓闂備胶绮摫鐟滄澘鍟粋宥夋倷閻戞ḿ鍘撻悷婊勭矒瀹曟粌顫濈捄铏诡唹闂佹悶鍎滅仦鍓х▉闂備焦鍎崇换妤咃綖婢舵劕绐楅柛鈩冪⊕閻撴洟鏌¢崶銉ュ濞存粍绮岄埞鎴︻敊閸濆嫮浠剧紓浣虹帛缁诲牓宕哄☉銏犵劦妞ゆ帒瀚粈鍐┿亜閺冨倸甯堕柛娆忥躬閺岋絾鎯旈妶搴㈢秷濠电偞绁撮弲婵堟閻愬鐟归柍褜鍓熼幃浼搭敋閳ь剙鐣烽崼鏇ㄦ晢濞达綁鏅茬純鏇㈡⒒娴gǹ顥忛柛瀣噽閸犲﹤顓奸崶锝呬壕婵﹩鍋嗛惌娆愭叏婵犲嫮甯涢柟宄版嚇瀹曘劍绻濋崒娑欑暭闂傚倷绀侀幉鈥愁潖瑜版帗鍋嬫繝濠傜墕閻掑灚銇勯幒鎴濃偓濠氬箠濡ゅ懏鐓曟繛鎴濆綁缁ㄨ霉濠婂懎浜鹃柟渚垮妼铻i柣鎾崇凹婢规洟鏌f惔銏㈠暡闁瑰嚖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5-26 00:00
浏览量:609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闁汇値鍠楅妵鍕冀椤愵澀绮堕梺鎼炲妼閸婂骞夐幖浣瑰亱闁割偅绻勯悷鏌ユ⒑缁嬫鍎戦柛鐘冲姍婵$敻宕熼姘敤濡炪倖鍔﹀鈧紒顔肩埣濮婃椽宕烽鐔锋畬闂佺粯鐗曢妶绋款嚕婵犳艾鐒洪柛鎰╁妿缁愮偤鏌f惔顖滅У濞存粌鐖煎畷鐢碘偓锝庡墰绾捐棄霉閿濆毥瑙勭娴煎瓨鐓欓柛鎴欏€栫€氾拷   |   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闁汇値鍠楅妵鍕冀椤愵澀绮堕梺鎼炲妼閸婂骞夐幖浣瑰亱闁割偅绻勯悷鏌ユ⒑缁嬫鍎戦柛鐘冲姍婵$敻宕熼姘敤闂侀潧臎娴f彃浜鹃柟鐑橆殕閻撶喐绻濋棃娑欘棤闁糕晪缍侀弻鈥崇暆鐎n剙鍩岄柧缁樼墵閺屽秷顧侀柛鎾跺枛楠炲啳顦崇紒缁樼箞瀹曡埖顦版惔锝傛(闂傚倷娴囧▔鏇㈠闯閿曞倸绠柨鐕傛嫹  |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鍤勯柤鍝ユ暩娴犳氨绱撻崒娆掑厡缂侇噮鍨跺畷婵嗏枎韫囨洘娈鹃梺闈涚箞閸婃洟宕橀埀顒€顪冮妶鍡楀闁稿骸宕惃顒€鈹戦敍鍕杭闁稿﹥鐗滈弫顕€骞掗弬鍝勪壕婵ḿ鍘ф晶鎵磼椤旂⒈鐓奸柡浣瑰姈瀵板嫮鈧綆鍓欓獮宥夋⒑鐠囨彃顒㈢紒瀣笒閻滃宕稿Δ浣稿壒闁诲函缍嗛崜娑氬閸忕浜滈柡鍥╁仦椤ョ偤鎮楀鐐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閹间礁纾婚柣鎰惈閸ㄥ倿鏌涢锝嗙缂佺姵褰冮妴鎺戭潩閿濆懍澹曟俊鐐€戦崹鐑樼┍濞差€洭骞庨懞銉у幍婵炴挻鑹鹃悘婵囦繆婵傚憡鐓冮悹鍥ㄧ叀閸欏嫭顨ラ悙鐦佺細闁逞屽墯缁嬫帟鎽梺缁樼箥閸嬪懐鎹㈠┑鍡忔灁闁割煈鍠楅悘宥夋⒑閹稿孩纾甸柡鍛Т閻g兘濮€閵堝棗娈熼梺闈涱檧缁犳垵顕i崸妤佲拺闂傚牊绋撴晶鏇熺箾鐏炲倸濡垮瑙勬礃缁傛帞鈧綆鍋嗛崢閬嶆⒑绾懎鐒介柛鏂跨Т閳诲秹骞樼€靛摜顔曢梺鍓插亞閸犳劙鍩涢幒鏃傜<閺夊牄鍔屽ù顔锯偓娈垮櫘閸o絽鐣烽幆閭︽Ь闂佸憡锕╅崑鍡欐閹惧瓨濯寸紒瀣氨閸嬫捇宕妷褏鐓嬮悷婊呭鐢帞绮婚弽銊х瘈濠电姴鍊搁幃鈺呮煟閺冨倸甯剁紒鈧崒鐐寸厾婵炴潙顑嗗▍鍡欐偖濞嗘挻鈷掗柛灞捐壘閳ь剙鍢查湁闁搞儺鍓欒繚闂侀€炲苯澧撮柡灞剧〒閳ь剨缍嗛崑鍛暦瀹€鍕厸閻忕偛澧藉ú鎾煃閵夘垳鐣垫鐐差儏閳规垿宕堕埡鈧竟鏇㈡⒒閸屾瑨鍏岄柛搴f暬瀵彃鈽夐姀锛勫帎闂佹寧绻傞ˇ顖炴嫅閻斿摜绠鹃柟瀛樼懃閻忊晝绱掗銏⑿ч柡灞剧〒娴狅箓宕滆閸欐繄绱撴笟鍥ф灈闁绘牜鍘ч~蹇撁洪鍕獩婵犵數濮寸€氼參宕抽鐐╂斀闁绘劖褰冪痪褏绱掗鑺ュ磳鐎规洘妞介崺鈧い鎺嶉檷娴滄粓鏌熼崫鍕棞濞存粌澧界槐鎾存媴閸濆嫅銏㈢磼婢跺本鍤€闁伙絿鍏橀獮鍥级鐠侯煈鍚呴梻浣瑰濞插秹宕戦幘缁樼厽闁圭儤鍨规禒娑㈡煏閸パ冾伃妤犵偛顑夐弫鎰板幢閳哄偆妫勬繝鐢靛仜閻°劎鍒掗幘鍓佷笉闁哄诞灞剧稁濠电偛妯婃禍婊堝箲閼哥偣浜滈柟鐐殔鐎氼參顢欓崶顒佲拻濞达絿鍎ら崵鈧梺鎼炲€栭悧鐘荤嵁韫囨稒鏅搁柨鐕傛嫹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偛顦甸崹楣冨箛娴e湱绋佸┑鐘垫暩婵敻鎳濋崜褍顥氶柛褎顨嗛悡娆撴倵閻㈢櫥瑙勭墡婵$偑鍊ら崑鍛洪悢鐓庤摕闁斥晛鍟欢鐐测攽閻樻彃鏆為柣婵囩墵閹嘲饪伴崟顑芥嫻婵烇絽娲ら敃銈夛綖閵忕姷鏆嗗┑鐘插敪椤掑倻纾介柛灞剧懅椤︼附銇勯幋婵囧櫧闁逞屽墯閻噣宕¢幎鐣屽祦闁告劏鏅濋々鐑芥倵閿濆懐浠涢柡鍜佸墮閳规垿顢欓弬銈勭返闂佺ǹ绻戦敃銏犵暦閹达箑绠绘鐐层仒濮规姊洪崷顓炲妺闁搞劏鍩栧ḿ蹇涘醇閵夛腹鎷虹紓鍌欑劍钃遍柍閿嬪浮閺屾稑螣閻樺弶鍣藉☉鎾崇Ч閺屾稑鈻庤箛锝喰ゆ繛瀛樼矋缁捇寮婚敓鐘茬闁靛⿵闄勯幃娆愮箾鐎涙ḿ鐭庢い顐㈩槺閹广垹鈹戠€n亞鍔﹀銈嗗笂缁€渚€顢氶柆宥嗗€垫繛鎴炵憽缂傛岸鏌涘鍡曢偗婵﹨娅i崠鏍即濡も偓娴滃墽鈧娲栧ú銊╊敊閸ャ劎绠鹃悗娑欋缚閻﹤顭胯閺咁偄危閹版澘绠婚悹鍥皺閿涙粌鈹戦鏂や緵闁告挻鑹鹃埢鎾诲蓟閵夛腹鎷洪梺纭呭亹閸嬫稒淇婇懖鈺冪=鐎广儱鎷戦煬顒侇殽閻愭彃鏆i柟顔荤矙瀹曟粓宕f径瀣彨闂傚倷鑳剁划顖炲礉閺嶎兙浜归柛鎰靛枛閼稿綊鏌曟繛鐐珕闁抽攱鍨块弻鐔兼嚃閳轰椒绮堕梺鍛婃⒐濞兼瑩婀佸┑鐘诧工閹冲孩绂掑⿰鍫濈闂侇剙绉甸悡娑㈡煕閵夛絽鍔氶柣蹇d邯閺岋綁骞樼捄鐑樼€鹃梺闈涙搐鐎氭澘顕i鈧畷鎯邦槻闁诡垳鍋熺槐鎾存媴閸︻厸妲堢紓浣虹帛鐢偛危閹版澘绠虫俊銈傚亾缂佺姷鍠栭幃妤呮晲鎼粹€茬盎濡炪倕楠忛幏锟�4306810001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柛娑橈攻閸欏繑銇勯幘鍗炵仼缁炬儳顭烽弻鐔煎礈瑜忕弧鈧紓浣筋嚙濡瑩濡甸崟顖氬唨闁靛ě灞炬闂備浇顕栭崹浼存偋韫囨稑绠熼柟闂寸缁狙囨煙缁嬪灝鐦ㄦ俊顐犲€楃槐鎾存媴娴犲鎽甸梺鍦嚀濞层倝鎮惧畡閭︽建闁逞屽墴瀹曟椽鍩勯崘鈺侇€撻柡澶屽仧婢ф螣婵犲洦鈷掗柛灞剧懄椤﹂绱掓鏍ф灓鐎垫澘锕ョ换婵嗩潩椤掑偆妲烽柣搴$畭閸庨亶骞忕€n喖鍚规俊銈呮噺閻撴洟鏌¢崶銉ュ闁诲繒濞€閺岋綁骞囬濠備紣濡炪値浜滈崯浼村焵椤掑﹦绉靛ù婊勭箞楠炴垿鏁愭径瀣幗濠电偞鍨煎▍鏇犫偓姘炬嫹43068102001119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偛顦甸弫鎾绘偐閸愯弓鐢婚梻鍌欑贰閸撴瑧绮旂€靛摜涓嶆い鏍仦閻撱儵鏌i弴鐐测偓鍦偓姘炬嫹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孩顐芥慨姗嗗厳缂傛氨鎲稿鍫罕闁诲骸鍘滈崑鎾绘煕閺囥劌浜為柨娑欑洴濮婅櫣鎹勯妸銉︾彚闂佺懓鍤栭幏锟�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忓ù鍏兼綑閸ㄥ倿鏌i幘宕囧哺闁哄鐗楃换娑㈠箣閻愨晜锛堝┑鐐叉▕娴滄繈寮插┑瀣厱閻忕偛甯哄璺虹;闁规儳鐡ㄦ刊鎾煕閹炬潙绲婚柟顔藉灦缁绘繈濮€閿濆棛銆愰梺鎸庢穿缁犳捇骞冮敓鐘茬闁挎棁袙閹锋椽姊洪崨濠勨槈闁挎洏鍊濋幃姗€鎮㈤崗鑲╁幈婵犵數濮撮崰姘枔濡偐纾兼い鏇炴缁夘噣鏌℃担瑙勫磳闁轰焦鎹囬弫鎾绘晸閿燂拷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柛娑橈攻閸欏繑銇勯幘鍗炵仼缁炬儳顭烽弻鐔煎礈瑜忕弧鈧紓浣筋嚙濡繈寮婚弴銏犻唶婵犻潧娲らˇ鈺呮⒑閹肩偛鈧牕危閸績鏀介柣妯虹仛閺嗏晛鈹戦璇插祮鐎规洝顫夌缓浠嬪礈閸欏娅撻梻浣告贡婢ф顭垮Ο鑲╀笉妞ゆ牜鍋為悡銉╂煟閺囩偛鈧湱鈧熬鎷�13009704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妤犵偛顦甸弫鎾绘偐閸愯弓鐢婚梻鍌欑贰閸撴瑧绮旂€靛摜涓嶆い鏍仦閻撱儵鏌i弴鐐测偓鍦偓姘炬嫹-1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瀹勬噴褰掑炊閵娧呭骄闂佸壊鍋嗛崰鍡樼閸垻纾奸悗锝庡亽閸庛儲绻涢崗鑲╁ⅹ闁宠鍨块幃鈺佺暦閸ヨ埖娈归梻浣虹帛鐢紕绮婚弽顓炶摕闁绘棁娅g壕濂告煏韫囨洖校闁诲繐绉瑰铏圭矙濞嗘儳鍓梺鍛婃煥閻倸锕㈡笟鈧娲箰鎼达絿鐣甸梺鐟板暱闁帮絽顕i幎鑺ュ亜闂傗偓閹邦喚鐣炬俊鐐€栭悧妤€顫濋妸锔芥珷闁挎洖鍊归悡娑㈡倶閻愰鍤欏┑鈥炽偢閺屽秹鎸婃径妯烩枅闂佸湱鍘х紞濠囥€侀弴銏狀潊闁宠 鍋撶紒鎲嬫嫹0730-5242830

  •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㈠壊鏁婇柡宥庡幖缁愭鏌″搴′簽濞戞挸绉堕埀顒€绠嶉崕閬嵥囬婊呯焼濠㈣埖鍔曠粻褰掑级閸繂鈷旈柟顔垮亹缁辨帡鍩€椤掍胶绡€闁搞儮鏅涜ぐ鍕⒑閹肩偛鍔橀柛鏂跨Ф缁牓宕橀鐣屽幐闂佺硶鍓濆玻鍧楁儗閹烘鐓涢悘鐐插⒔閵嗘帒霉閻欏懐鐣电€规洘绮忛ˇ顔尖攽椤斿吋鍠樻慨濠冩そ瀹曨偊宕熼崹顐嵮冣攽閿涘嫬浠掔紒顔界懇閹即顢氶埀顒€顕f禒瀣垫晝闁绘棁娓规竟鏇炩攽閻愭潙鐏﹂柣鐕傜磿缁辨挸顫濋懜鐢靛幗濡炪倖鎸鹃崑鐔兼倶鏉堚晝纾奸弶鍫涘妽鐏忣厽銇勯幘鐟邦棈缂佺姵鐩顒€鈻庨崣銉у
    闂傚倸鍊峰ù鍥敋瑜嶉湁闁绘垼妫勯弸浣糕攽閻樺疇澹樼痪鎹愵嚙閳规垿鎮╅崣澶嬫倷缂備焦鍔栭〃濠囧蓟閿熺姴鐐婇柍杞扮劍閻忎線姊哄畷鍥ㄥ殌缂佸鎸抽崺鐐哄箣閿旇棄浜归梺鍛婄懃椤︿即骞冨▎鎴犵=濞达絾褰冩禍楣冩⒑缁嬫寧婀扮紒瀣箲缁傚秴饪伴崼鐔哄幍闁哄鐗嗘晶鐣岀矙閼姐倗妫い鎾跺仧閸╋綁鏌$仦璇测偓妤冨垝濞嗘垶宕夐柕濠庣仢閵娾晜鈷戦柛婵嗗濠€鎵磼鐎n偄鐏撮柛鈹垮灪閹棃鍩﹂埀顒勫几鎼淬劍鐓欓梺顓ㄧ畱婢ц霉绾攱瀚�

  •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㈠壊鏁婇柡宥庡幖缁愭鏌″搴′簽濞戞挸绉堕埀顒€绠嶉崕閬嵥囬婊呯焼濠㈣埖鍔曠粻褰掑级閸繂鈷旈柟顔垮亹缁辨帡鍩€椤掍胶绡€闁搞儮鏅涜ぐ鍕⒑閹肩偛鍔橀柛鏂跨Ф缁牓宕橀鐣屽幐闂佺硶鍓濆玻鍧楁儗閹烘鐓涢悘鐐插⒔閵嗘帒霉閻欏懐鐣电€规洘绮忛ˇ顔尖攽椤斿吋鍠樻慨濠冩そ瀹曨偊宕熼崹顐嵮冣攽閿涘嫬浠掔紒顔界懇閹即顢氶埀顒€顕f禒瀣垫晝闁绘棁娓规竟鏇炩攽閻愭潙鐏﹂柣鐕傜磿缁辨挸顫濋懜鐢靛幗濡炪倖鎸鹃崕鎴濐啅閵夆晜顥嗗璺侯儑缁♀偓婵犵數濮撮崐鎼侇敂椤忓棛纾奸柍褜鍓涢埀顒婄秵閸忔﹢宕戦幘鑸靛枂闁告洦鍓涢埞娑氱磽娴h櫣甯涚紒璇茬墕椤曪綁顢曢敃鈧粻鑽ょ磽娴h偂鎴濃枍閵忋倖鈷戦悹鎭掑妼濞呮劙鏌熼崙銈嗗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閻戣姤鍊块柨鏃堟暜閸嬫挾绮☉妯诲櫧闁活厽鐟╅弻鐔告綇妤e啯顎嶉梺绋款儏椤戝寮婚悢鐓庣鐟滃繒鏁☉銏$厱閻庯絻鍔岄埀顒侇殜閸┾偓妞ゆ巻鍋撶紒鐘茬Ч瀹曟洟鏌嗗畵銉ユ喘椤㈡稑饪伴崨顖滃姸濠电姰鍨煎▔娑㈩敄閸モ晝涓嶅Δ锝呭暞閻撴瑩鎮楅悽鐧昏绂掕閺岀喖宕橀幓鎺濅患闂佸疇顫夐崹鍧椼€佸▎鎾充紶闁告洏鍔屾禍鐐繆閵堝懎鏆炴い顐f礋閺岀喖骞戦幇闈涙缂備讲鍋撻柛鎰靛枟閻撳啴鏌涘┑鍡楊伒闁衡偓缂佹ǜ浜滈柟鎹愵潐椤忕姷绱掓潏銊﹀鞍闁瑰嘲鎳橀幃鐑芥偋閸喐鐦為梻鍌欒兌閹虫捇宕甸弽顓炵闁跨噦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