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202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财政局   日期:2026-07-2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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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财政局

  关于批复202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

  2026年汨罗市预算草案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对你部门单位2026年部门预算予以批复(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时限要求,高效完成预算批复

  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部门预算实行分级批复流程,由市财政局先行批复至一级主管部门,再由各主管部门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各部门单位需在收到本级预算批复通知后15日内,即2026年1月20日前,完成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批复工作,并将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备案。

  二、依规履行义务,按时公开部门预算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及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需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须于2026年1月25日前,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对外公开本单位2026年预算信息。同时,需将2026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部门预算表格(含电子版与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件)报送至市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为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平台开展集中统一公开工作提供支撑。

  三、严守执行纪律,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承担非税收入征收职能的部门单位,必须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征收,严禁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擅自免征、减征、缓征。征收的非税收入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收入项目、预算科目和资金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非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循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

  各部门单位需严格恪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核心原则,严禁擅自变更预算支出项目、调整资金使用用途,杜绝无预算安排支出、无资金来源上马新项目等行为。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项目支出中的基本民生保障支出,需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或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年度预算执行期间,除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及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新增支出外,其余新增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确因应急救灾、政策性人员经费增支或上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财政支出的,应优先通过统筹整合既有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自有资金渠道解决。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督考核,进一步压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需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前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报资金使用申请和分配计划,切实提升财政支出的均衡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杜绝“钱等事”问题。对因工作推进不力、消极懈怠导致资金支付进度缓慢,触发省财政厅预警提示的部门单位,将视具体情况提请市政府启动问责程序。

  四、深化统筹整合,全力盘活存量资金

  持续加大财政存量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执行从严从紧的存量资金清理回收政策。部门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原则上不予结转;项目支出当年无需使用的,可由财政部门提前收回预算,确有结转必要的,最多允许办理一次结转手续;其余各类结转结余资金,全部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上一年度未执行完毕的项目,须按规定程序优先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再执行当年预算安排,严防资金出现二次沉淀。

  五、坚持厉行节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各部门单位需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坚决取消无实质内容的公务接待活动,从严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调研、论坛、庆典等各类公务活动,对地点相近、对象重叠、内容相似的公务活动进行整合优化,切实节约日常经费开支。资金使用需坚持统筹优先原则,重点保障“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需求。审慎出台新增财政支出政策,凡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文件,必须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政策,一律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六、聚焦提质增效,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全面实施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工作深度融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转化。对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项目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将相应核减资金额度,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定期评估和低效资金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压实部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要求,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预算资金及项目资金实行全面绩效目标管理,市财政局将定期通报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对制定出台具体绩效考评实施办法、扎实有效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单位,在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政策倾斜;对未认真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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